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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人看过2024-01-24
1.主债务绝对消灭。免除人的免除行为,使得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务全部免除的,债即全部消灭;债务部分免除的,债即于免除的范围内消灭。
2.保证债务、利息债务等从债务随主债务的免除而一概消灭。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被担保债务的免除引起保证债务的消灭,因此,主债务因免除而消灭的,从债务也随之消灭。但是,保证债务的免除不影响被担保的主债务的存在,如果免除人仅免除了保证债务,则主债务仍然存在。
3.连带之债权债务的免除。
(1)债权人仅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的,其余债务人的债务份额不消灭。
(2)部分连带债权人免除债务人所负债务时,除被免除的该部分债权人的债权份额外,其余债权人的债权不消灭。
4.不可分债权债务的免除,必须针对全部债权和债务为之。债权人仅免除部分不可分债务人的债务,或部分不可分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部分不可分债务时,不发生免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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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人看过2024-01-24
(一)审查财产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是否是负夫妻共同财产,关系到债权人能否向欠款人的配偶主张债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双方对该债务由约定,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或者欠款人在借钱时声明是个人财产的例外。
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因此如果该欠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债权。
(二)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申请宣告失踪的人是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父母配偶。作为欠款人的债权人,当然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法院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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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24
一、企业本身资金不足
企业自身发展资金不够,需要对外举债才能完成某项出资、投资项目,但是所有的经营都是带有风险的,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有利润存在的地方就存在风险,不可能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那么幸运的成为盈利的宠儿,而一旦投资失败,项目失败,这个债务就是不可避免带给企业的第一个纠纷。
二、遭遇合同诈骗
企业在与他方正常经济合同来往中,遭遇对方的合同诈骗,导致自己的资金损失。有些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收取企业预付款、定金、订金、保证金等形式,诱使企业签下一个前景可观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这些犯罪分子卷款潜逃,虽然说企业最后可以报案通过刑事立案途径追究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退还款项、赔偿损失,但是现实中存在很多人去楼空的现象,如果是卷款潜逃一去不复返的人物,这个民事上的债权,就变成一个数据,企业的这个债权就变成了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难以实现的权利。
三、合同签订不明确
合同双方因为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履行方式等发生纠纷,导致一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付款的行为,这时的债权债务虽然真实的存在,但是需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才能实现,这个实现债权的时间是漫长的,实现的成本和代价是昂贵的,而且最后的结果能不能胜诉都不一定,因此,这种因为合同签订不谨慎、合同履行不规范,给企业造成的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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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4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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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人看过2024-01-2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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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人看过2024-01-24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形式要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依照其规定。
四、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份转移给第三方,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这规定要求债务转让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现行许多人误以为债务转让方式只有一种,即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后再经债权人同意。同意是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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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24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 ”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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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人看过2024-01-24
1、对债权人的效力。根据上述对债务加入性质的分析,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
2、对原债务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
4、对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关系的影响。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但因为我国法律对并列的清偿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分份额、先后顺序的清偿责任与连带责任最为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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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人看过2024-01-24
寻找债务人及财产线索很重要,找到了债务人才能有效的履行债务。
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提供有利于执行的线索也是债权人的“分内事”,这样可以更好地配合法院的执行,如债务人的车辆、房产或经营情况,是否有储蓄存款或对他人拥有到期债权.以及老赖们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或是依旧进行高消费等线索,而不是简单地告诉法官“此人有钱”、“债务人家里有钱”。对于“有钱”的债务人的家庭成员,法院要严格根据法律规定,对承担连带责任者才能“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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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人看过2024-01-24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变化
三、抗辩权随之移转
四、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