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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2人看过2024-01-24
    担保措施确实十分有必要。
    担保是确保债权得以实现并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措施。因此要求对债权进行相应的担保是非常重要的。实施担保措施后,就可以增加债务人信用等级,使债权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债权担保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 129人看过2024-01-24
    债务承担是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实质是债务人地位的更换或分割,第三人对债务人承担实体的债务责任。而第三人履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第三人仍处于合同的关系之外,以第三人的地位,负有债务履行或清偿的义务,并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合同债务,债权人也不能直接请求第三人履行。但第三人履行了属于债务人的债务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因债务人仍承担实质的债务责任,所以第三人履行不须经债权人同意。此时的第三人称为履行辅助人。这种单纯的履行义务的转移实际是合同义务的转托。
    所谓第三人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
  • 136人看过2024-01-24
    一、行使的效力:相对效力或绝对效力
    撤销判决的既判力不仅不及于没有参加撤销权诉讼的人,对于债务人与受益人、受益人与转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亦不生任何之影响;原状恢复作为撤销的效果,仅在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相对的关系上发生,债务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权利。这便是日本判例通说上所谓的“撤销的相对效力”。可见,所谓撤销的相对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方面”(仅限于作为撤销权诉讼当事人,并不及于债务人),另一是“财的方面”,即仅在保全债权的限度内。依法释[1999]19号,债务人被作为撤销权诉讼的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可作为诉讼第三人,显然是没有“人的方面”的相对效力之概念的。相反,撤销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依判决的确定而产生),及于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转得人),因而属于绝对的效力。惟《民法典》要求撤销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法释[1999]19号亦要求各级法院仅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此处所谓“债权人的债权”,实即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而非全体债权人的债权,这样来看,对于“财的方面”,实行的是相对的效力。
    二、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
    三、费用的负担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 186人看过2024-01-24
    1、债务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转让债务,在债务转让期间法院会中止执行。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144人看过2024-01-24
    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因而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也不得超出债权的范围。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虽可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不得专供清偿自己的债权,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自己受领的财产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且必须是仅有一个债权人。如果有数个债权人时,对各个债权的清偿,应依法律规定的清偿原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如果其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已由数个债权人分享,或由数个债权人平均分担,则其支出的费用应优先受偿。
  • 137人看过2024-01-24
    债务人是不能拿到抵押权的,抵押权是归债权人所有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抵押权就会消失。
    抵押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 141人看过2024-01-24
    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主张对象:行使代位权的对象以次债务人为限,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但是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债权人向次债务人的债务人代位行使请求权。
  • 134人看过2024-01-24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 126人看过2024-01-24
    一、免除使债务消灭
    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债务部分消灭;免除全部债务的,债务全部消灭。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比如,债务人乙欠债权人甲100万元货款,甲通知乙只要偿还80万元,免除了20万元债务。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兔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在债务被全部免除的情况下,有债权证书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返还。
    二、免除消灭债权和债权的从权利
    免除了对方债务,也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债权,债权消灭,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比如甲免除了乙的债务,为乙提供履行担保的丙的保证责任没有了存在基础,必然一同消灭。
    三、债务的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 180人看过2024-01-24
    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主要体现为:
    1、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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