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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人看过2024-01-24
1、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债权人是行使代位权的主体,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意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是帮债务人向次债务人讨债,而是自己作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来行使代位权。2、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但是如次债务人不同意直接清偿,由此发生纠纷的,则必须通过诉讼解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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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人看过2024-01-24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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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人看过2024-01-24
一般情况下,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债务,但是要是公司如果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话,只是子公司的债务可以由总公司的承担。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它相对应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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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人看过2024-01-24
债权债务关系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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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人看过2024-01-24
通知既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不同意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除根据合同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外,债权人可以将债权转让给他人,且无须经债务人同意。但是债权转让必须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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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人看过2024-01-24
不能。这种行为一般都是银行、保险公司通过与第三方公司(往往都打着管理公司、咨询公司、财务公司等旗号从事欠款追收)签订的委托合同,将信用卡欠款、小额不良贷款、保险赔款等交给第三方公司去清收,这种清收与委托律师事务所这样的专业法律机构通过非诉或诉讼清收是有一定本质区别的。讨债公司是为国家所禁止的,委托讨债公司催收债务不是国家管理层面的本意,作为主流企业的银行、保险公司应更好地遵守国家规定,不应委托以讨债为业的第三方公司催收债务。虽然,国家并没有针对委托讨债公司的委托人出台管理或处罚措施,而只是更多的针对以各种名义出现的讨债公司进行禁止或处罚,但银行、保险公司该做法还是有助长有法不依风气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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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人看过2024-01-24
(1)债转股。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企业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企业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企业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企业之间的债转股,而且,企业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企业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债务转移。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企业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3)债务豁免。债务豁免是指负债企业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企业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企业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企业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4)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
(5)直接融资增资减债。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企业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企业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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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24
1、重视诉讼时效。
2、申请执行的期限。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享有权利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申请执行的权利必须在申请的期限内行使。
3、重视担保期间。
4、搞好证据收集。
诉讼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债权人只有凭借证据才能证明白己诉讼请求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为此,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必须重视平时文书、文件、各类合同文本、各类单据、票据、函件电报等书证的保存,也要重视物证以及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视听资料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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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人看过2024-01-24
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债务转让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抗辩权随之移转。根据《民法典》第553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于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依《民法典》第554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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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24
债权债务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无论债务人是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还是死亡了,其应承担的债务都从其财产中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