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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27
    (一)合同的发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承包人为建筑施工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的;
    (二)发包给个人的,发、承包人之间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三)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资质、商标及企业名称等是履行职责行为,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承包人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向建筑施工企业交纳承包合同保证金的;
    (四)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管理人员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任免,调动和聘用的:
    (五)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的;
    (六)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人与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对经营利润进行分配的。
  • 138人看过2024-01-27
    一、对于因没有支付能力而拖欠工程款的处理方法:由于全国建筑市场的不景气,发包人也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导致许多发包人无力支付工程款。但经过进一步了解,会发现很多发包人的公司虽然无力支付,但其股东各各“都富得流油”。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二、对于有支付能力而拒不支付的老赖的处理方法由于许多的发包方本身具有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经常出现虽有支付能力,拒不支付,待诉到法院后,以各种方法拖延支付,以达到长期无偿使用应付工程款的目的。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担保后48小时之内,法院在不通知对方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保全措施。这样就不会给老赖任何可乘之机。
    2、取得生效判决,直接划转欠付的工程款,避免久拖不决。
  • 165人看过2024-01-27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建设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或者是通过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但同样具有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内容,不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且其权利瑕疵经行政机关审批后,可以补正成为合法建筑。如果违章建筑是被执行人的唯一财产,还是可以将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益内容予以处置,偿还债务。执行法院在处置违章建筑时,要告知承受人物上的权利瑕疵,如果承受人愿意接受该违章建筑,后来被行政管理部门拆除,承受人应自担风险。实践中的做法是,尽可能通过协调完善规划,使建筑物合法化,然后再予以处置。
  • 189人看过2024-01-27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二者可以并存,但二者之和高于损失30%的,为“过份高于”;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承包人应当证明损失大于违约金或利息中的任何一项,否则不支持违约金和利息并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150人看过2024-01-27
    1.⼯程量增加。施⼯过程中,发包⼈时常要求承包⼈增加⼯程量,因⽽必然导致⼯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期⾃然顺延。
    2.发包⼈变更设计。若在施⼯过程中,发包⼈变更设计,则因发包⼈变更设计⽽导致承包⼈⽆法施⼯的期间应当从⼯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期。
    3.发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必需的资料。若发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法施⼯的,则从发包⼈提供这些施⼯必须资料之⽇起算⼯期。
    4.发包⼈未按约⽀付⼯程款。⼀般来说,当事⼈在施⼯合同中均约定发包⼈按⼯程进度⽀付⼯程进度款。若发包⼈未按期⽀付⼯程进度款,承包⼈有权停⼯,因此引起的⼯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承担。
    5.发包⼈指定的分包⼈与承包⼈在施⼯过程中衔接不当。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将部分⼯程如钢结构⼯程、消防⼯程、⽔电⼯程、空调⼯程等直接分包给他⼈施⼯,或者要求承包⼈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的情形。
    6.⼯程质量鉴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程竣⼯前,当事⼈对⼯程质量发⽣争议,⼯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期期间。对⼯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期的理由,主要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7.不可抗⼒或其他因素。承包⼈在施⼯过程中如发⽣不可抗⼒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的意外事件导致⼯期延误的,承包⼈有权主张⼯期顺延。⽐如发⽣地震、暴⾬期间⽆法施⼯,⼯期顺延。
  • 148人看过2024-01-2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工程建设,交付工程。若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工程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另外,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法律直接赋予承包人就建设工程折价、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承包人也不能直接采取扣押、留置等方式拒绝交付建设工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139人看过2024-01-27
    (一)项目法人正常营业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二)项目法人终止情况下工程欠款诉讼被告的确定。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按照该规定,该项目法人对该项目所形成的工程欠款债务承担偿还义务。
  • 169人看过2024-01-27
    第一种情况,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是,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部分应当与欠付工程款的数额相当,拒绝交付的工程明显超过欠付工程款数额,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部分,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拒绝交付工程。承包人以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人民法院不能支持。此种情况法院的处理原则是,判令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或者违约金;同时,判令承包人承担因拒绝交付工程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 257人看过2024-01-27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构成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经承包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185人看过2024-01-27
    一、分包合同有效的。合同有效双方就要遵从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往往在有效合同里会约定“背靠背”支付条款,即待发包人支付了总承包人的此类工程款后或一定比例后,再行支付分包人的工程款,此种约定的应该说是有效的,分包人必须遵守。
    二、分包合同无效的。根据《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若分包合同无效,分包人会成为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就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即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是对实际施工人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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