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1.⼯程量增加。施⼯过程中,发包⼈时常要求承包⼈增加⼯程量,因⽽必然导致⼯期的增加。这种情形下,⼯期⾃然顺延。
2.发包⼈变更设计。若在施⼯过程中,发包⼈变更设计,则因发包⼈变更设计⽽导致承包⼈⽆法施⼯的期间应当从⼯期中扣除,即顺延相应的⼯期。
3.发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必需的资料。若发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等施⼯必需的资料,导致承包⼈⽆法施⼯的,则从发包⼈提供这些施⼯必须资料之⽇起算⼯期。
4.发包⼈未按约⽀付⼯程款。⼀般来说,当事⼈在施⼯合同中均约定发包⼈按⼯程进度⽀付⼯程进度款。若发包⼈未按期⽀付⼯程进度款,承包⼈有权停⼯,因此引起的⼯期延误责任由发包⼈承担。
5.发包⼈指定的分包⼈与承包⼈在施⼯过程中衔接不当。实践中,通常存在发包⼈将部分⼯程如钢结构⼯程、消防⼯程、⽔电⼯程、空调⼯程等直接分包给他⼈施⼯,或者要求承包⼈分包给指定的单位施⼯的情形。
6.⼯程质量鉴定。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建设⼯程竣⼯前,当事⼈对⼯程质量发⽣争议,⼯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期期间。对⼯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期的理由,主要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判断标准。
7.不可抗⼒或其他因素。承包⼈在施⼯过程中如发⽣不可抗⼒因素,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承包⼈的意外事件导致⼯期延误的,承包⼈有权主张⼯期顺延。⽐如发⽣地震、暴⾬期间⽆法施⼯,⼯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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