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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9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的作用如下:
    (1)对于出让方来说,债权转让改变了资金周期,可以在最快时间内实现资金变现,让理财更具计划性和灵活性。也就是说,当投资人急需流动资金时,可以通过出售其名下拥有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债权给其他投资人,从而完成债权转让,获得流动资金。
    (2)对于受让方来说,债权的原持有人可能会按一定的折价比例出售债权。如债权原价出售,则受让人可以在该借款标剩余的时间内仍享受同样的借款利率;如折价出售债权,新的债权购买人在承接原有债权的约定利率的同时,还可以获得一定的折让好处。所有转让的债权收益率通常会高于直接购买一个同类的项目。
  • 128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的条件如下: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债权;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4、债权的让与须通知债务人。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 138人看过2024-01-01
    转让债权的具体通知方式包括:书面通知的方式;口头通知的方式;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只要债权人通知到债务人,并且是依法转让债权的,转让行为就有效。
    为了防范风险,最好以书面形式为佳。因为,若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而需要诉讼的话,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举证上存在一定的困难,而容易被对方否定,法院也难以查清,给败诉带来风险。
  • 133人看过2024-01-01
    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同转让而丧失合同债权人权利,债权部分让与第三人,第三人成为合同债权人加入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合同中的债权关系由一人变数人或由数人变更多人。新加入合同的债权人与原债权人共同分享债权,并共享连带债权。
    债权转让数额超过债权数额时如何处理,对此问题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被转让的数额按比例分配。理由是,被告转让的多个债权人并不知道债权人转让债权情况,为了使被转让的债权人利益不受侵犯,按照公平原则,每个债权人均应按被转让债权比例实现自己的债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义原则,一份债权多次转让,按照通知的先后顺序,通知在先的发生法律效力。
  • 131人看过2024-01-01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 133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有: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
    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 134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时效中断与丧失时效的债权可否转让。虽然债权转让通知的本意或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履行债务,但也含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因此,按照诉讼时效的规定,债权转让应该构成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已经丧失的债权也仍然可以转让。因为在民法原则中,自愿原则尤为重要。虽然已经完成了诉讼时效,但债务人尚有自愿履行债务的可能,且债务人履行之后不得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理由请求返还。因此,丧失了诉讼时效的债权仍然可以转让。如果债权转让后,债务人以诉讼时效丧失提出抗辩,受让人则可以请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2、债权转让可否牟利。合同的转让不得牟利。但此处牟利是指非法倒卖合同、牟取非法利益并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的转让特别是权利的转让,大都是有偿行为。“债权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与其他商品并无本质区分。它们都受市场经济之共同法则即价值规律的制约。因此,表现于债权让与在可谋利上即为其价格受市场调节,此种调节的结果很可能就使让与人获得的不仅仅是一定利益,而是较为丰厚的利益。
    3、可撤销的债权可否转让。债权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债权,并非当然无效,故也可以转让。但应注意,如果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完成为由拒绝履行债务或行使撤销权而使债权归于无效,受让人可以因此主张债权转让无效。
  • 126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人承担以下责任:
    1、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应该对债权的瑕疵负担保责任。
    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特别是在合同中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情况下,单纯转让债权很可能造成债务人利益的损害。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是指债务人可以其对原债权人的一切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受让人。
    2、债权转让后债权转让人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不承担担保责任。
    当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的协议生效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存在,因而债的主体发生变化,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债权人因转让协议的生效而完全退出原来债的关系,丧失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原债权人不再享有权利,当然对债务人履行不能也不负担保责任。
    在合同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不易将合同债权的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从法律和理论上搞清楚,容易将二者混淆,甚至个别人或者组织恶意以一个濒临破产的企业代为履行债务说成是债权的转让,从而逃避自己的债务。
    当然,如果将对濒临破产企业的债权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后,债权转让人可以对债务人的履行不能不向债权受让人承担担保责任。
  • 119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让与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有效:
    第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让与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让与的基本前提。
    第二,债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让与是让与人与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三,让与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让与人应将让与的债权移转于受让人,因此,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第四,必须有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转让通知是债权让与的一个必备条件。因为没有通知,原合同对方当事人无法知道转让人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转让。转让通知应送达对方当事人。
  • 137人看过2024-01-01
    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如下:
    1、双方出于自愿,没有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2、行为符合程序性要求,如对资产管理公司处分不良贷款债权,我国有政策性规定,要求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正确评估,经审批后通过拍卖、招标形式进行处置。如处置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
    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才能对合同发表意见,但实务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让人多不参加诉讼,债务人作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受让无效主张的应予准许。
    当然,如果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行为没有瑕疵,对价的高低、有无不应成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根据。即使受让人以低价获得全额债权也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有观点认为对受让人应用平衡调节机制限制受让人的获益,认定转让部分有效,当受让人预期受偿超过一定比例时,需免除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偿付责任。
    3、转让人不得为无权处分。
    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时,除非经权利人确认,受让人取得债权即使为善意也不应获得支持。因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针对有体物及其上的物权而设置的,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手段,善意取得人基于占有或登记可生信赖。债权本身并无形体,原则上也没有公示的方法,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如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随之转移,则按优先受让原则处理较妥,之后受让按无权处分认识。该认识虽可能会发生当各方产生争议时,出让人随意指认第一受让人或与某一受让人为虚拟日期(如倒签日期),真正第一受让人则因举证困难等原因而得不到保护的问题,但按通知在先原则实际上是把选择履行权利交给了债务人,同样可能产生第一通知人可能不获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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