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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5人看过2024-01-01
    1、债权人与受让人未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即便债务人通过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事实,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诉讼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受让人未申请替代债权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无须变更诉讼当事人,债权人可继续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3、债权转让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不会加重其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后,无须承担其他责任或义务,并不导致重复清偿。
    4、债权转让后,债权人负有配合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或将受领清偿的款项交付受让人等义务,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导致债权人重复获益。
  • 136人看过2024-01-01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有:
    第一种是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不作为的债权、因继承发生的遗产给付请求权。
    第二种为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开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比如保证债权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若与主债权分离,其担保性质自然丧失,所以不得单独转让。
    第三种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对债权转让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之后另行约定,但必须在债权尚未转让之前作出,否则转让有效。第四种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 118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不能改变债权的内容。
    债权作为法锁的观念虽已消失,但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
    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转让人主体必须符合资格,即具有处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债权转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转让无效。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接受债务人清偿的,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原债权人。
  • 122人看过2024-01-01
    履行通知义务的方式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限定,可以以口头方式(如果债务人不予认可,则需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书面方式及其他能够用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任何方式来履行通知义务。
    比如邮寄送达,即使有回执证明,但回执仅能证明收件人曾经收到发件人的邮件,并不能证明送达邮件中具体的内容;当面送达,如果债务人拒绝签字认可而又缺少第三人作证(或第三人不愿作证),则难以证明通知,等等,这些情况都给了债务人否认收到通知以可乘之机。
    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债务人以各种方式恶意阻却通知的情况。遇到上述情况,债权的受让人为减少自己的损失不得不通过司法救济,期望在诉讼中通过举出债权转让的有效证据来通知对方,从而达到履行通知义务和实现自己权利的目的,这是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的,也没有对债务人造成任何损害。
  • 138人看过2024-01-01
    1、债权人与受让人未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即便债务人通过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事实,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诉讼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受让人未申请替代债权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无须变更诉讼当事人,债权人可继续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3、债权转让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不会加重其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后,无须承担其他责任或义务,并不导致重复清偿。
    4、债权转让后,债权人负有配合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或将受领清偿的款项交付受让人等义务,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导致债权人重复获益。
  • 207人看过2024-01-01
    1、债权人与受让人未将债权转让事实通知债务人,即便债务人通过其他渠道获悉债权转让事实,人民法院不能认定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2、诉讼过程中的债权转让不影响债权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受让人未申请替代债权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无须变更诉讼当事人,债权人可继续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主张权利。
    3、债权转让不影响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债务人的合同义务仍然存在。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并不会加重其应承担的债务数额,债务人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后,无须承担其他责任或义务,并不导致重复清偿。
    4、债权转让后,债权人负有配合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或将受领清偿的款项交付受让人等义务,人民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并不导致债权人重复获益。
  • 143人看过2024-01-01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依照该条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考虑到我国法治的不健全,立法体系的不完备,法律没有规定的,不一定就是法律认可的,还存在立法没来得及规制的部分。
    其次,对于因私权---债权的纠纷而进入公法---诉讼程序法规制的诉讼实体权利的处置要受限于诉讼程序法的制约,法律不可能容许原告在案件审理阶段无次数限制的转让债权,从而多次变换原告,同理对于判决已确定的债权,也不可能无限制的变化执行申请人,这不仅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同时也要考虑诉讼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 135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合同合法的条件如下:
    1、双方出于自愿,没有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2、转让人不得为无权处分。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时,除非经权利人确认,受让人取得债权即使为善意也不应获得支持。因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针对有体物及其上的物权而设置的,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手段,善意取得人基于占有或登记可生信赖。债权本身并无形体,原则上也没有公示的方法,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3、行为符合程序性要求,如对资产管理公司处分不良贷款债权,我国有政策性规定,要求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正确评估,经审批后通过拍卖、招标形式进行处置。如处置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才能对合同发表意见,但实务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让人多不参加诉讼,债务人作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受让无效主张的应予准许。
  • 100人看过2024-01-01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3、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5、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6、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7、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8、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9、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10、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01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债权人;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存在民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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