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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情况下,债务人转让债务的,除了要债权人同意外,还需要抵押人的书面同意,如果未经其同意就转让债务的,抵押人对转让部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质押是指以可让与之债权为标的设定质权。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为担保该债权的清偿,甲以其对丙的13万元债权向乙设定质权,即为债权质权之设定。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债权转移合同的要件:

    1.须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2.债务转移合同的标的应具有让与性;

    3.须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合同;

    4.须经债权人同意。

    (二)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

    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

    2.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

    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

    4.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始对其产生效力。

    (三)签订债权转移合同的方式:

    1.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权人同意的;

    2.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经债务人同意;

    3.第三人、债务人及债权人三方共同达成债务转让协议。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质押申报有:

    一、职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利息请求权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叉称“或然债权”,是指其效力有待确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外,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金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金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行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生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人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用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因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人,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行质物的变价。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而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因此,出质人欲适当减轻自己的担保风险,可以与质权人约定仅就主债权或仅就主债权的一部分等内容提供质押担保。

    五、质押移交的时间

    由于只有当出质人将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才算生效。若质押合同不记载质物移交的时间或者记载得不明确,则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若债务人或第三人迟迟不移交质物,则质押合同没有生效。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质物移交的时间,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100人看过2024-01-01

    此类纠纷通常采取一般诉讼时效,即三年的诉讼时效,

    (一)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 100人看过2024-01-01

    债权债务转移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将自己的债权或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但是债权债务转移的转移方式与生效要件是不同的。债权转移需要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而债务转移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让行为无效。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实际包括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两个行为,但又不是这两个行为的简单叠加。根据规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又包括意定概括转移和法定概括转移两种。

  • 100人看过2024-01-01

    公司的债权转让是需要股东大会同意的,股东大会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公司可以转让债权。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 215人看过2024-01-01
    欠钱不还被起可能面临以下问题:
    1、原告起诉后,应当积极应诉,争取对自己有利的判决;
    2、如果法院判决对自己不利,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尽快履行;
    3、法院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
    4、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
    5、最后,被执行人可能因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而被判处刑罚。
  • 155人看过2024-01-01
    1、诉讼时效应注意一般诉讼时效3年和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对于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债务,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2、具体操作方法:对于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时效尚未到期的讨债事宜,可先“礼”后“兵”;注意“诉讼时效中止”的运用;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时,债权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能及时行使权利时,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使诉讼时效中断,转被动为主动;正确适用“诉讼期间的延长”;另辟蹊跷,实现权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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