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合同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如下:
1、双方出于自愿,没有胁迫、欺诈、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2、行为符合程序性要求,如对资产管理公司处分不良贷款债权,我国有政策性规定,要求对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正确评估,经审批后通过拍卖、招标形式进行处置。如处置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债务人有权提出异议。
虽然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有合同双方才能对合同发表意见,但实务中,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出让人多不参加诉讼,债务人作为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受让无效主张的应予准许。
当然,如果资产管理公司转让行为没有瑕疵,对价的高低、有无不应成为判断合同效力的根据。即使受让人以低价获得全额债权也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有观点认为对受让人应用平衡调节机制限制受让人的获益,认定转让部分有效,当受让人预期受偿超过一定比例时,需免除国有企业债务人的偿付责任。
3、转让人不得为无权处分。
当出让人为无权处分时,除非经权利人确认,受让人取得债权即使为善意也不应获得支持。因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针对有体物及其上的物权而设置的,以占有或登记为公示手段,善意取得人基于占有或登记可生信赖。债权本身并无形体,原则上也没有公示的方法,因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如合同成立即生效,债权即随之转移,则按优先受让原则处理较妥,之后受让按无权处分认识。该认识虽可能会发生当各方产生争议时,出让人随意指认第一受让人或与某一受让人为虚拟日期(如倒签日期),真正第一受让人则因举证困难等原因而得不到保护的问题,但按通知在先原则实际上是把选择履行权利交给了债务人,同样可能产生第一通知人可能不获履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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