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00人看过2024-01-01
    尽管现代民法理论承认合伙组织特别是经过登记的合伙企业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合伙组织可以合伙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活动,但合伙组织没有完全独立的财产,没有完全独立的意思,更没有完全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合伙组织与合伙人之间仍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人格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混同。因此,合伙人与合伙组织之间不可能成立那些只能存在于具有完全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借款合同关系就是其中一种。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个人合伙一经依法成立,即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在个人合伙中,各合伙人必须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

    1、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2、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3、根据合伙经营的需要,合伙人有权推举负责人,负责合伙经营的主要工作。

    4、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享有按约定分享的权利。

    5、合伙人对于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有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120人看过2024-01-01

    不可以。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果法人知情的,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法人不知情的,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法人是直接责任人员,也需要承担责任。法人代表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成为法人代表后,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的民事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由法人承担。但行使与法人代表身份无关的民事行为而承担的责任由自己承担,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权违法法律法规存在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承担责任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合伙人数(股东人数)

    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的合伙人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三、出资方式要求

    合伙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使用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此外,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以劳务出资。

    四、注册资金的要求

    合伙企业注册资金没有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五、合伙事务的执行(公司的组织机构)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六、合伙人同合伙企业之间的交易(董事高管对公司的义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规定比较详细,见公司法第六章)

    七、财产份额出质(公司对外担保)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八、企业税收缴纳要求

    合伙企业企业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合伙人平均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利润分配方式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是约定不以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

    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上更能体现“人合性”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

    十、出资转让、优先购买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00人看过2024-01-01

    遵循“双重优先权”原则

    对于合伙人而言,如果个人债务与合伙债务并存,原则上应当适用“双重优先权”原则:即合伙财产首先用于偿还合伙债务,偿还之后若有剩余财产的,应根据各合伙人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分割,再分别用于偿还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反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首先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偿还个人债务之后若有剩余的,再用于偿还合伙债务。

    新加入的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享有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对其加入之前合伙已经存在但尚未清偿的债务,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出合伙的,退伙人对退出合伙前原合伙的债务,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