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二、合伙人退伙的条件: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有限合伙的组成要求包括:
(1)有限合伙必须有二个以上的合伙人。且合伙人为自然人,应当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必须订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法规规定的有限合伙的其他组成要求。
合伙企业的运作模式包括个人合伙的经营,涉及到合伙的经营决策、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合伙经营的监督、合伙经营结果的承担等四个方面:
1、合伙的经营决策,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2、合伙经营的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委托合伙人中的一个或数人执行。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该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的利益,对内承担经营管理职责。
3、合伙经营的监督权,由全体合伙人共同行使或分别行使。
4、合伙经营的结果,无论是由合伙负责人还是合伙人委托的其他人造成的,均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协议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