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
关于合伙人,需掌握以下几点:
(1)关于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若出资人只有1人,则是独资企业而非合伙。合伙企业法未规定合伙企业的人数的上限,即合伙企业人数没有上限限制,这是大陆法系合伙立法的普遍做法。当然,由于合伙的人合性质,合伙人相互之间的信任尤为重要,所以实践中合伙人人数一般不会太多。
(2)关于合伙人的行为能力。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承担无限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合伙人,无行为能力人当然更不得作为合伙人,所以只有18周岁以上的人和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才能作为合伙人。
但须注意的是:
其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8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此时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二,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取得合伙人资格;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管理方法如下:
第一,推行民主化管理。合伙企业是知识型组织,是合伙人价值体现的载体。合伙企业的有效管理和长远发展依赖于合伙人,这是民主管理的内在基础。
第二,重能力而轻级别。作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自我实现价值在于创造而不是在于权力,在于工作而不在于等级。
普通合伙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1)出资义务;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信息披露义务;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分成权的行使方式:
1、利润分成由合伙协议约定。
2、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的,合伙人协商。
3、有限合伙人之间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
4、有限合伙人之间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
5、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利润只分配某些合伙人。
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如下:
1、一般情况下,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3、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4、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破产的,投资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