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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5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两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
    但是,如果债权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受让人凭债权转让凭证通知债务人也未偿不可。另一种通知方式是债权人、受让人、债务人共同订立债权转让协议书。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书签字盖章,可以认为债权人已尽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 123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的有效的条件如下: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 145人看过2024-01-01
    虽然未来债权从理论上分析可以转让,但毕竟未来债权并非现时之债权,将来该债权是否一定能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如债权标的可能灭失、致使履行不能,债务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都有可能造成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转让是一种合同行为,它适用于合同的一般规则。对于未来债权转让的合同而言,它应当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行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 142人看过2024-01-01
    债权执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冻结债权时不得冻结第三人具体财产原则
    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不是直接对第三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体财产的查封或冻结,它只是对被执行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一种固定。
    (2)对确定债权强制执行后异议的审查
    债权经过确定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第三人又提出该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第三人抵销权、具有附对待给付义务的异议,对此如何处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大多认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审查,第三人只能另行起诉。
    如经审查该债权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或第三人对被执行人同时享有经判定或认可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大于或等于被执行人的债权时,应裁定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债权;而当该债权小于被执行人的债权时,可裁定对经抵消后的债权差额部分予以执行;如果第三人声明该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首先或同时履行某项义务才可要求第三人履行,被执行人对此也表示确认,则应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有关义务,然后才能对第三人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也不愿代为履行,那么就不能对第三人强制执行。
    (3)对被执行人多个债权的执行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同时对多个第三人享有债权的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多个债权能否同时执行,原则上应看执行条件是否具备,只要条件成就即不应有所限制。但只能在被执行人应清偿债务的总额内执行,而且应当分别作出裁定。由于第三人经济状况不尽相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应从被执行人的多个债权中选择质量高、履行能力强的进行执行。唯此,才能做到有的放矢,防止广种薄收,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 126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的有效条件如下:
    第一、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三、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第四、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通知主义,“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三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
    第五、债权转让必须遵守一定程序。法律规定办理债权转让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的,如果不履行相应手续,债权转让无效。
  • 125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
    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
    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 125人看过2024-01-01
    允许未来债权转让基于以下三方面的理由:
    1、债权的本性决定了未来债权可以转让。债权的核心是财产权,具有价值性,在市场经济社会,只有最大限度地拓展债权转让的范围,才能实现财产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
    2、债权转让一般无损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而言,未来债权转让的结果是其履行义务的相对人发生变化,义务内容与原债务同一,责任限度也仍然在原债务限度之内,也就是说,债务人向受让人所承担的责任无论在质与量方面,和向原债权人承担的责任并没有区别。
    3、并不违背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债权可以转让,但依据“法无明令禁止不为违法”的法律原则,不能得出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允许未来债权转让的结论。
    虽然未来债权从理论上分析可以转让,但毕竟未来债权并非现时之债权,将来该债权是否一定能实现存在不确定性。如债权标的可能灭失、致使履行不能,债务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等,都有可能造成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转让是一种合同行为,它适用于合同的一般规则。
    对于未来债权转让的合同而言,它应当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行为。“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在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条件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
    4、条件必须合法。
  • 129人看过2024-01-01
    防范债权转让的法律风险可考虑以下方式:
    1、避免签订已过诉讼时效或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让与的风险,受让人在与债权人进行谈判时,应尽量聘请律师参与谈判和调查。签订合同前受让人应聘请律师调查债务人的相关情况,如住所、财产状况等,避免利益受损。
    2、对于债权人通知债务人的期限和形式,在转让合同中应做出明确约定,要求债权人须于合同签订后×日内通知债务人,并约定通知的形式。不轻信债权让与合同中载明的“债权转让通知由债权人负责通知债务人,否则一切风险和责任由债权人承担”或“如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将退回已收对方的价款”等谎言。
    3、为防止受让瑕疵债权,受让人要求转让人对转让的债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4、为避免债权二重让与的情况发生,受让人必须注意落实以下防范措施:
    (1)、设立债权人保证条款,如:债权人明确声明合同项下的债权无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且权利不受限制,即不存在被法院保全、查封或强制执行的情况或已设担保;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债权人没有与第三方签订过本合同项下债权让与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2)、双方共同将债权让与通知送达债务人签收,或公证邮寄转让通知给债务人。
    (3)、共同拟定债权转让通知回执的内容格式,载明:“债务人于×年×月×日收到债权人×××将××(内容及金额)的债权让与受让人×××的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声明,在签收本通知回执日之前,没有收到债权人将相同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通知。”据此证明本受让人受让的债权通知时间在先,同时也可避免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将已让与的债权再行让与第三人时将通知回执的时间倒签。
  • 126人看过2024-01-01
    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以上四点说明,债权转让虽说是法定权利,但是在行使该权利时,要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要想使债权转让具备法律效力,得到法律保护,应保证债权转让的合法有效。
  • 136人看过2024-01-01
    首先,单位以债权折抵员工的工资属于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其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公司与他人通过生意交往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是真实有效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公司无疑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要求清偿并获得欠款的权利,公司将该债权全部转让给公司、债务人之外的员工,即第三人,完全具备债权转让的法律特征。
    其次,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的转让合法。一方面,“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另一方面,“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实际上就是债权转让生效的惟一条件,如果单位将与他人的债权折抵员工工资并告知了债务人,则转让债权的行为有效。
    再次,被转让债权的债务人必须对新的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转让权利后,受让人便当然地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对债务的主张权和获得清偿权,它相对于债务人来说也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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