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企业之债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
    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正面回答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一)公民个人之间订有书面合伙协议,且合伙协议的订立及协议内容符合《民法典》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和对合伙协议内容要求的,应认定合伙协议有效。
    (二)公民之间虽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但当事人均承认订有口头协议或者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其订有口头协议,且当事人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可以认定合伙关系成立。
    (三)公民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伙协议,也无人能够证明订有口头协议,如当事人进行的经营活动符合合伙条件的,也可推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四)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在本职工作以外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等商业性活动的公民,不具有从事合伙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他人所订立的合伙协议应认定为无效。
  • 100人看过2024-01-01

    如下:

    1、申请人直接到登记窗口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申请文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口头告知或在5日内电话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4、准予许可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由申请人现场领取。不准予许可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准予登记的理由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未注册35类商标可以做加盟。
    但是如果有人在35类以你的商标名字注册了,那么他也可以在没有你授权的同时开这个店,借用你的品牌,搭顺风车,你还不能收他钱。因为35类涉及到广告、营销等等,是通用类别,你的服务或者产品如果需要做连锁店之类的市场营销模式,都要把35类注册了,用以保护自己的品牌不被人冒用。因为对方注册以后也是受到保护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可以。未注册35类商标可以做加盟,但是如果有人在35类以你的商标名字注册了,那么他也可以在没有你授权的同时开这个店,借用你的品牌,搭顺风车,你还不能收他钱。因为35类涉及到广告、营销等等,是通用类别,你的服务或者产品如果需要做连锁店之类的市场营销模式,都要把35类注册了,用以保护自己的品牌不被人冒用。因为对方注册以后也是受到保护的。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6)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