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重整原因:
(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
一是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二是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公司倒闭员工临近退休的赔偿是:
1、按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需补偿一个月的工资;
2、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可获得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按期申报债权破产重整的后果有,债权人将会丧失参与破产程序的所有程序性权利,如果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破产清算和普通债权清算的区别:
1、破产清算是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2、普通清算是公司自愿解散后,由公司股东或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织,依法定程序自行进行清算;
3、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正常清算适用一般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1)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民法上。
(2)就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一致的。如果出现了,欺骗,胁迫,欺诈等方式让人签订还款协议书,这个协议就是可撤销的,也有可能是无效的。
(3)协议书中的内容必须要符合法律,且符合公序良俗,协议内容必须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这是合同成立有效的前提。如果违反法律规定,即使双方达成合意,也没有办法使其生效。
(4)如果还款协议书本身符合上述三条规定。
(5)需要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才可以生效。如果有约定生效条件的,双方不仅要在协议上签字或盖章,还需要生效条件的成就,此协议书才算是真正的成立。
2、总的来讲,还款协议书究竟是否能够生效,不看其签订的本身的目的而是要看这个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果四条要求全部符合的话,该协议书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