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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1

    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有商标没有公司可以加盟,招商代理制,也称委托招商,是指政府或某一机构、单位为发展本地经济,在规定相应职责、权限和要求的前提下,委托受托人代理进行招商引资和开发建设的一种经济活动。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能。商标注册中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是不能开加盟店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企业可以通过订立加盟合同的方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而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 100人看过2024-01-01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01
    没有商标的店铺不可以加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加盟商)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 100人看过2024-01-01
    1、退伙时,退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
    退伙的时间,自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若是除名退伙,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自退伙之日起,合伙人丧失合伙人的资格,对退伙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退伙时的结算规则。
    (1)结算时间: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4)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第52条)。
    4、死亡退伙的法律后果。
    合伙人死亡时,继承人不当然成为合伙人,就资格继承而言,需要满足双方同意的条件,即“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和“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就债务继承而言,遵循限定继承的原则。
  • 100人看过2024-01-01

    不可以要求其他人合伙人强制退伙,退伙的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退伙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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