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资违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12条规定:
2.擅自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赔偿责任。
3.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赔偿责任。
4.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及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义务的赔偿责任。
5.执行合伙事务中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赔偿责任。
6.擅自处理必须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执行的合伙事务的赔偿责任。
7.入伙的民事责任。
8.擅自退伙的赔偿责任。
9.拒绝承担合伙人内部求偿权的民事责任。
10.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的赔偿责任。
11.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的民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招用的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企业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或者挪用合伙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应依法承担返还或赔偿的民事责任。
12.清算人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合伙人担任清算人在执行清算事务时,谋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将该收入或侵占的财产返还给合伙企业,并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违反合伙企业解散后清偿顺序的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前分配财产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3、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以要求其他人合伙人强制退伙,退伙的情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退伙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