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依照《通知》规定,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按如下原则处理: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普通股与优先股异同:
(1)股息:优先股相对于普通股可优先获得股息。如果企业在年度内没有足够现金派发优先股股息,普通股相对于是不能分发股息的。股息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但当企业获得优厚利润时,优先股不会获得超额利润。
(2)剩余财产优先分配权:当企业宣布破产时,在企业资产变卖后,在全面偿还优先股股东后,剩下的才由普通股股东分享。
(3)投票权:普通股股东享有公司的经营参与权,而优先股股东没有参与企业企业决策的投票权,但在企业长期无法派发优先股股息时,优先股股东有权派代表加入董事会,以协助企业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4)优先购股权:普通股股东在企业发行新股时,可获优先购买与持股量相称的新股,以防止持股比例被稀释,但优先股股东无权获得优先发售。
1、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破产清算时劳动合同是不会解除的,公司破产清算是造成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应该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公司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所谓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负债超过实有资产。即资产债务的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资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
向公司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和向其他已经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企业自身的财产,是对其对外债务的一般担保,也是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基础,企业注册资金不实本身就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