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合伙人的资格。新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成为合伙人。在此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合伙人资格。
第二,合伙的形式。新法规定了三种合伙形式: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以及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即是原法中规定的合伙形式,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合伙形式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合伙企业的税收。新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四,合伙协议的效力。新公司法的一大特色就是赋予了公司章程较大的效力,许多问题都可以由公司章程来约定。
第五,新法的适用范围。新法仅适用于中国的企业和个人来设立合伙企业,而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新法为风险投资的发展注入动力。有关研究人员提出,风险投资已经进入中国二十年了,但现处在瓶颈阶段。
第七,新法将提高专业服务机构的竞争能力。新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建筑师事务所等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直接适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而作为非企业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则可以参考适用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