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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2
    出现债权债务纠纷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如下:
    (1)、起诉准备,主要是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写起诉书,如身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明等;
    (2)、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要确定法院管辖权,然后提交准备好的起诉书和证据;
    (3)、法院受理案件后,按要求预先缴纳诉讼费用,等待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债权需要由认为自己享有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来确定,不能是破产的企业管理员、股东、认为对破产企业有债权的债权人自己商量来确定,不然很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破产企业需要发工资的员工以及国家的税收的利益。
    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偿还特定物品的债务很困难,而且会有很多债权人都来要求偿还债务,所以一般都把债务换成等价的金钱来计算,直接让破产企业还等价的金钱就行。以下类型都能被认为是破产债权:如果是一开始就有担保的债权,这种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可以直接用这个担保来抵偿债务,这时候不需要把担保变卖纳入破产企业的资产,然后又按照程序统一按比例分配了,如果再走统一程序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就因为最后破产企业没有这么多资产而得不到完全的偿还了。如果是没有担保的债权,这样的债权只能被确认合法合理之后,和其他一般的债权一起,等着破产企业偿付了员工工资、国家税收之后再按比例分配。对于没有到期的债权,由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如果强行等到期之后偿还,就是直接让债权人受损了,这种债权就直接算作是已经到期的债权,一起被算作企业的债务到时一同受偿。
  • 100人看过2024-01-02
    金融债务是不是属于无息负债,要看借款合同是否有约定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属于无息债务。
  • 100人看过2024-01-02
    公司没有破产清算,不需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依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两类权利在破产程序中都享有优先权,但对应的债务人清偿财产范围不同。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原则上应当优先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之间在清偿方面的矛盾,如债务人全部(或几乎全部,下同)财产都被设置物权担保时,担保物的变价款能否用于对破产费用包括律师报酬以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 100人看过2024-01-02

    所谓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一旦申请获得批准,则债权人就不能向破产企业催逼债务。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暂停支付债务本钱,只支付利息,削减无担保的债权。通常,债权人们不得不同意经理们的重组方案。因为,一旦立刻让企业破产,实施财产清算,企业的财产可能所剩无几,而经过重组以后,企业有可能度过萧条期,产生出丰厚的利润。面对这两种选择,债权人很难不让步。

    破产重组,最广义的涵义包括企业倒闭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体,资产全部变卖,进行偿债。因而会产生一种企业淘汰方式的资产重组。

  • 100人看过2024-01-02
    企业破产职工的安置和补偿问题: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前述规定,人民法院就破产企业破产案做出宣告破产裁定之日,企业与职工劳动合同终止。
  • 100人看过2024-01-02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100人看过2024-01-02
    破产重整有谁执行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 100人看过2024-01-02
    一、公司出现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
    十四、《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十五、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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