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重组方式,指以下四种方式中的二种或二种以上的组合: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油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以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根据组合方法不同混合重组可以有多不同的方式。这些方式可以大体概括成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第二类,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第三类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在混合重组方式下,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进行债务重组时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处理;
(2)以及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接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就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当然,如果重组协议本身就明确地规定了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清偿债务金额或比例,则只要直接按协议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就可以了。
(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以上(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日应遵循的原则进行处理。
债务重组是解决企业财务困境的途径。《债务重组》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三种方式下的会计处理规则如下:
1、以低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企业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企业以短期投资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短期投资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2)企业以其存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该项存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其他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大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价值与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小于应付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企业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本科目,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或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对于附担保债权,破产法没有作形式上的要求。破产财产所需要的申报和确定程序,对担保权都不适用。只要担保权符合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成立并生效,就可以不行动破产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直接就担保的财产行使担保权而获得清偿。但是,有财产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之间并没有绝对不可逾越的鸿沟。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程序:
1、审计、评估。破产企业管理人由非审计、评估机构担任的,需要委托审计、评估机构对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2、接受债权申报。公司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或者自接到债权申报通知书之日起即可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3、召开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4、变价破产财产和分配。变价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只有破产财产变价后,才能实现破产成本的支付以及对公司债权的清偿。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又称重整计划的完成,是指执行人已经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内容完成了债务清偿、企业再建等工作的状态。根据我国的规定,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受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规定的执行监督期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是企业恢复经营、重新开始的起点,也是未依法律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根据重整计划所享有权利的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监督报告的提交能否说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也是企业重整中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包括:
1、成立清算组;对清算组的备案;
2、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4、清算公告满三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6、清算工作完成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
7、申请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