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合伙关系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
隐名合伙是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特殊的契约关系,指隐名合伙人不参与经营管理,但分享利润,并仅以出资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
(1)隐名合伙是一种合同关系,不具有独立的人格。
(2)隐名合伙的财产为出名营业人所有;两合公司的财产为有限股东和无限股东共有。
(3)隐名合伙只有一方出名;两合公司双方都出名。
(4)隐名合伙中出名营业人可不出资;两合公司中无限责任股东必须出资。
(5)隐名合伙人对出名营业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两合公司各股东按其责任的无限或有限,对债权人直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