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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7人看过2024-01-21

    除非债务人表示同意,债权人不能与次债务人进行和解。
    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允许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更能提高诉讼效益,也无损于债务人的债权利益。具体的限制条件如下:
    1、债权人的代位权合法成立。一方面,债权人的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另外,债务人应知悉债权人已提起代位权诉讼并没有异议,或者其异议不成立。只有这样才能认为债权人取得了处分债务人实体权利的资格,并避免在和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才发现债权人没有代位权的情况出现。
    2、债权人与次债务人和解,双方协商处分的范围不能超出债务人所负债务额,不能影响债务人就超过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另外追诉次债务人。
    3、债权人放弃的权利,不能就该部分权利再向债务人提出主张。即债权人代位处分放弃债务人的债权,在效果上等同于放弃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

  • 128人看过2024-01-21
    首先,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债权人的代位权。
    其次,债权人的代位权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 141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 145人看过2024-01-21
    进行代位权诉讼注意以下问题:
    1、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及合并审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是次债务人(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两个和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作为原告的债权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关系。
    2、先起诉债务人,后起诉次债务人的立案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告知债权人向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当两个诉讼同时存在的时候,代位权诉讼必须以债务人的给付之诉为依据。因此,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如果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而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则法院同时审理两个法律关系,就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
    3、诉讼中第三人。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财产保全。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5、诉讼费。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拨付。
    6、代位权诉讼请求的数额。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36人看过2024-01-21
    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基于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偿还请求权、由于侵害财产权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2)物权及物上请求权。如所有物还请求权、土地妨害除去请求权、债务人对第三人财产上存在的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合同解除权、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抵销权以及对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和变更权;
    (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起诉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 141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会对债务人、第三人以及债权人本人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第三人履行债务也应向债务人本人为之。如果债务人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权人不得以该受领物全部抵充清偿自已的债权或者优先受偿,而必须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债权人代位受领后,债务人仍有权向债权人请求交付所受领的财产。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无论是自己行使还是由债权人代位行使,对于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及其利益均无影响。因此,凡第三人得对抗债务人的一切抗辩,如诉讼时效届满之抗辩、抵销之抗辩、同时履行之抗辩,均得用以对抗债权人。但此种抗辩仅以代位权行使之前所产生的为限。
    3、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权利的范围,债权人也不得擅自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不得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履行给付义务。因为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本无给付义务,债权人也没有受领清偿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受领代位权行使的效果时,虽然可以代位受领,但受领的财产利益不得专供自己债权的清偿,也不得自行抵销自己与债务人的债务。如欲以所受领的财产利益清偿自己的债权,需经债务人同意;在有多数债权人的情形下,则只能依强制执行程序受偿。

  • 166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的客体是指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也就是说债权人的代位权,应针对债务人的哪一些权利行使。代位权客体范围主要包括:1、一般债权的代位。2、撤销权的代位。3、抗辩权的代位。4、物上请求权的代位。5、抵消权的代位等。
    代位权客体在理论上比较宽泛,似乎只要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都可以作为代位权的客体。但是代位权突破了传统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对第三人产生了约束力。
    关于代位权的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里所指债权数额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数额。
  • 143人看过2024-01-21
    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如下:
    首先,作为债权人的原告与作为债务人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且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经法院审理,欠款数额亦已确定,因双方未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该债权已届清偿期。
    其次,第三人享有一定的到期债权,但它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有权利存在是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必要条件,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那么债权人的代位权也就无从提起。对这种权利,债务人怠于行使。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能够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权利,但一直未向其主张。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权利,虽其行使方法有所不当或其结果并非所得,债权人也不得再行使代位权,否则,将构成对债务人行使权利的不当干涉。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债权到期可以说是判断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是否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一个标准,债权人必须在自己的债权到清偿期以后,才能确定债务人的行为是否有害于其债权。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迟延履行,又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造成自己无为清偿对债仅人的债务,表明债务人主观上具有一种不愿意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或者具有损害债权人的债权的故意或过失。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只有提起代位权之诉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成老金、抚血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由此可见,代位权的客体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对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行使代位权。
  • 176人看过2024-01-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行债务人的权利,代行者如果与被代行者之间没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则代行者即失去了代行的基础。因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的一项从权利,它必以债权合法有效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人民法院在受理债权人诉请行使代位权的案件时,首先应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该债权债务关系有效与否。
    2、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
    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对于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关,也不得对该第三人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所谓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若不于其时行使,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可能,如请求权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消灭,受偿权将因逾期不申报破产债权而丧失。所谓能行使,是指客观上债务人有能力行使权利。如其不能行使权利,例如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其权利应由破产管理人行使,债权即不得代位。但债务人为未成年人或被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债权人不妨代位行使其权利,且无须往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4、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以履行迟延作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有利于协调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判断是否有保全的必要,一般是以债务人有无资力为标准,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即使逾期不履行债务,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但其财产仍足以充分清偿其债务,并未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则不得行使代位权,而只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 139人看过2024-01-21
    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4、债务人的怠于行使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且通知债务人后,债务人的权利并没有丧失,但债务人处分机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其权利。倘若妨害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如兔除第三人的债务,则债务人不得为之。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不能因此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只能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同等地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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