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 356人看过2024-01-22

    1、企业标识是通过造型简单、意义明确的统一标准的视觉符号,将经营理念、企业文化、经营内容、企业规模、产品特性等要素,传递给社会公众,使之识别和认同企业的图案和文字。

    2、企业标识是视觉形象的核心,它构成企业形象的基本特征,体现企业内在素质。企业标识不仅是调动所有视觉要素的主导力量,也是整合所有视觉要素的中心,更是社会大众认同企业品牌的代表。因此,企业标识设计,在整个视觉识别系统设计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 124人看过2024-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6人看过2024-01-22

    (一)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二)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三)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2

    1、对公司应承担补足出资义务。

    2、对足额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是由全体股东相约共同出资,作为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当股东违反章程、未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足额出资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赔偿公司相应的损失,同时可一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123人看过2024-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247人看过2024-01-22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已废止,从而在2024年3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106人看过2024-01-22
    如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或资本验资之后,将出资抽回,以及迟延出资的情况,依法可由公司本身直接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足额缴纳出资,并赔偿延期出资的损失,如股东拒绝履行的,公司完全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 103人看过2024-01-22

    一方面是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所以股东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应该补足自己的出资;

    另一方面,股东还应该承担对其他股东的合同义务,如果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还需要对其他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毕竟大家约定好了,别人按约定履行了义务,那如果你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的,当然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了。

  • 105人看过2024-01-22
    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之间为设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章程具有合同的性质,每一位缔约人都负有依照约定缴纳出资的义务,如果其中一个或几个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或没有适当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对合同的违反,按照合同的一般原理,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违约责任的形式,如果协议、章程当中有明确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协议、章程没有约定,则该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向公司补缴出资或返还抽逃出资的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违约股东是不能追究其他违约股东的出资责任。

  • 108人看过2024-01-22
    《公司法》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公司章程中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自然就可以继承股份,同时继承被继承人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在此种情形下死亡股东的股权可以由其他股东受让,也可以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该受让的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要是没有股东愿意受让,也没有第三方愿意收购,则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在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做减资来处理了。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