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产生,没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就不能产生法人代表。作为民事权利主体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个。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权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职责范围内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活动,他的行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动,而是对法人发生直接的法律效力。
一、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四、确认破产财产。
五、拨付破产费用。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程序是什么
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的重大决议,因此要先进行股东会决议,在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之后,还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而减少注册资本也涉及公司偿债能力,因此就必须通知或公告债权人最后自登记之日起减资生效。因此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话,必须遵循上述的减资程序,才可以形成有效的减资。
一、债权人能否申请公司破产
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时可以并购吗
企业进入清算破产时可以并购。
不同的并购目标和评估方法往往会导致对目标公司的价值评估结果出现极大差异。在探讨对并购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之前,必须明确一点: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种公认的和普遍接受的“最准确”的评估方法。
因此,没有哪一个公司的评估价值是绝对准确的。通常,价值评估就是一种比较,所有的价值评估都是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之上的。一项并购交易就是将某个目标企业的收购价格与相同金额的其他投资机会进行比较,判断哪种投资在特定的条件下能产生最高的回报。
公司破产后债务原则上由该公司以全部的公司财产清偿。且破产财产首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顺序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社会保险费用,补偿金,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宣布破产后,债务以公司剩余财产按照债务优先顺序承担还款责任。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其设立人和股东的,对公司债务,只以其所有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因此,企业破产并非不承担责任了,只是对该企业依法进行破产清算,清算所得的财产按照顺序进行偿还,当然该清算是在企业的偿还能力范围内,如果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则股东在出资范围内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出资的责任。
面临破产的公司也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破产保护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要提出一个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减损某些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
设立公司董事会一定需要成立吗
公司根据性质和规模不同,不一定要设立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执行董事代表的是一种管理机构,虽然他只有一个人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一种职务,主要是为了与独立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相区别。执行董事的职权,应当参照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基本可以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中,执行董事为董事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条执行董事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