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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高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担保是无效的吗?

2024-01-22204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公司高管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是否有效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公司高管擅自用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属于违法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这并不说明,公司高管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或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
1、在司法实践中,公司法的规定被认为是公司内部的管理规范,不对外发生效力。也就是说,高管擅自用公司财产为自己、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对债权人而言,不应该根据该法律规定而认定无效。
2、《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明文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因此,公司高管擅自公司财产提供担保时,如果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其有决定权的,则应为有效。
如果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使的,如债权人明知公司高管未尽股东会决议而擅自以公司财产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及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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