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应当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属于特殊地域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代笔诉讼中,原告是公司,胜诉的利益也是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
在董、监、高等对公司负有违约之债或者侵权之债时,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就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侵权纠纷案件所归属的地域管辖原则,也可以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涉及到公司,又由于公司自身或原告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有可能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所以其审判管辖权问题又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般规定: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应向公司总部所在地法院起诉,即不论股东或被诉董事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股东代表诉讼的审判管辖权均归公司登记所在地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