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一个到五十个之间,最多不超过五十个。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个人,最少人数没有限制,只有一个股东也是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个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下面华律知产就给大家介绍同族专利的类型都有哪些呢?
同族专利的类型都有哪些呢
同族专利的类型
同族专利的类型:
同族专利的类型主要包括:简单专利族、复杂专利族、扩展专利族、本国专利族、内部专利族、人工专利族。
简单专利族:同一专利族中的所有专利族成员共同拥有一个或共同拥有几个优先权,这样的专利族为简单专利族。
复杂专利族:同一专利族中的所有专利族成员至少以一个共同的专利申请为优先权,这样的专利族为复杂专利族。
扩展专利族:在同一个专利族中,每个专利族成员与该组中的至少一个其他专利族成员至少共同以一个专利申请为优先权,他们所构成的专利族为扩展专利族。
本国专利族:同一专利族中,每个专利族成员均为同一工业产权的专利文献,这些专利文献属于同一原始申请的增补专利,继续申请、部分继续申请、分案申请等,但不包括同一专利申请在不同审批阶段出版的专利文献。
内部同族专利:由一个工业产权局在不同审批程序中对同一原始申请出版的一组专利文献所构成的专利族。
人工专利族:也称智能专利族、非常规专利族,即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通过人为归类组成的由不同工业产权局出版的专利文献构成的专利族,但实际上在这些专利文献之间没有任何优先权联系。这样的专利族称为人工专利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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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五条 【专利权】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公司对出资未达比例的股东不得享有股东权的规定是合法的。股东表决权是一种重要的股东权利,是股东表达其意志的基本方式。我国的公司组织形式存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分,我国公司法对这两类公司股东表决权的保护力度不尽相同。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一股一权,公司章程不得做除外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往往是其成立的基本前提;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是股东或发起人依据其自由意志拟定的,是多方意志统一的将诶过,公司章程可对法律准许或未加禁止的内容进行约定。
公司可以向法人股东借款。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合法的,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其本身并没有任何财产。其所有财产的形成都是由股东向公司投资形成的。在股东将全部注册资本都缴纳完毕后,可以向公司借出款项。
公司股东在破产清算之前也是可以进行变更的。公司破产清算前依法具有法人资格,股东可以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股东转让股权应当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效力如下: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要件,没有无效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签订后,应当进行备案。
3、如果没有备案,对于获得许可的人的权利会有一定的影响。
可以。
从法律角度看,这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然受让该瑕疵股权的情形下,该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二是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对于创立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在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应当补足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
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我国公司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是设立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并常设机关。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小企业的主要存在形态,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需要有一个主持会议并负责董事会工作的人,即董事长。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则不存在董事长。所以,董事长仅是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设和常设的机关。董事长的权力和职责主要表现为负责主持股东会,召集董事会并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负责人。只有小型公司或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设立执行董事,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并负责公司的决策和主持日常工作。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设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执行机关,负责实施和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它是公司的业务常设机关。在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里,如果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总经理只是公司的管理层人员,对外并不能代表公司,应该服从董事长的领导,贯彻董事会的决定,全面履行总经理的职责。如果公司不设董事会,就不存在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长不发生职务冲突,在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总经理可以依职权决定公司的,切事务。反之亦然,公司不设董事会时,执行董事也不和董事长发生冲突,执行董事可以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
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假设对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法院一般会公告送达,然后缺席判决。等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