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期间的界定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可从以下4点进行确立:
1、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2、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3、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4、企业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或解散之日。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劳动者自动离职的行为属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可以罚款处理。
企业对自己雇用的员工进行罚款,是特定的经济实体,对特定的人实施的经济处罚行为。
基本特征
企业罚款的基本特征是:
(1)企业员工违反了本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并按该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应当受到经济处罚。
(2)对员工的罚款并不以员工是否给企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为必要条件。罚款只具有惩罚性而不具有对经济损失的赔偿性。
1、破产重整期限不是必须是六个月。
2、《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试用期考察办法;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集体合同草案的拟定、协商程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
2、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3、劳动纪律:包括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规则、协作规则、品性规则、其他规则。
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5、劳动定员定额规则:编制劳动定员规则、劳动定额规则。
6、其他制度。
(1)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是指外国人的国籍国、外国企业的设立国与我国双方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指外国人的国籍国、外国企业的设立国与我国都签署、批准而共同成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涉及商标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2)按对等原则办理。
所谓对等原则,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对某类事情的处理,互相给予对方以彼此同等的待遇。即A国的国民在B国享有什么待遇,B国的国民在A国也享有同等待遇。
1、由公司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的决议,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股东会做出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清算开始之日(决议解散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部门、劳动部门及开户银行。
3、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清算指南》、《清算报告书写格式》、《清算备案申请书》等表格,办理清算组备案。
4、在工商局认可的报刊上刊登清算公告。
5、制作清算开始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6、办理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7、清算公告满3个月后,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8、制作清算分配方案。
9、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账册,报股东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