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是指外国人的国籍国、外国企业的设立国与我国双方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所谓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是指外国人的国籍国、外国企业的设立国与我国都签署、批准而共同成为成员国的国际条约。我国参加的涉及商标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
(2)按对等原则办理。
所谓对等原则,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地区之间对某类事情的处理,互相给予对方以彼此同等的待遇。即A国的国民在B国享有什么待遇,B国的国民在A国也享有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