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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3人看过2024-01-09
    有效的承诺书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反映。承诺书的内容应当是当事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不能被强迫或威胁或利诱、欺骗等。
    2,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承诺书的内容必须合乎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承诺书无效。
    3,没有侵犯他人利益。承诺人只能基于自己有权处分的物进行处分,而不能因此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利益。
    总而言之,承诺书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依据承诺书是否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当然,在实践中,只有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没有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和没有侵犯他人利益的承诺书才算有效,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 119人看过2024-01-09

    一、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二、标的物提存后,合同虽然终止,但债务人还负有后合同义务。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三、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此处规定的5年时效为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 200人看过2024-01-09

    不合法。

    在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法人不合法。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

  • 120人看过2024-01-09
    基于股东有限责任产生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于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 156人看过2024-01-09
    10天的短期合同,只要有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 184人看过2024-01-09

    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113人看过2024-01-09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技术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和支付方式;
    九、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 124人看过2024-01-09
    表见代理发生的情况有: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 136人看过2024-01-09

    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的有限责任实际出资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不一致时,一般不主动认定实际股东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可以判定由名义股东承担股东责任。判定哪个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以登记的股东承担责任为准。

  • 131人看过2024-01-09

    一、股权转让的自由及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股权出让人丧失一部分股权甚或丧失全部股权以致丧失股东身份,股权受让人股权份额增加或者成为新的股东。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一项原则。但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的利益,为了维持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因而,股权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合性、资合性的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合作是公司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股权自由转让必须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程序性限制,方能维持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种规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设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是章程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

    二、股权转让限制的方式

    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是由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来实现的。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内部转让采取自由主义原则,法律没有设定强制性的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受到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强制性规范:

    一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二是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是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是一个任意性的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公司章程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则,是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就公司的重要事务及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长期安排,这种安排体现了很强的自治性。公司股东当然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限制,这种限制往往出于防止公司被个别股东所控制、强化公司的人合性等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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