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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人看过2024-01-13
1、公司股权整体转让后,新公司仍应对原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因为公司是法人主体,法人主体尚未消灭,债务仍由法人主体承担,公司股权变更不影响责任承担;
3、股权转让时隐藏的债务,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处理;
4、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的,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股东追偿,并要求其承担股权转让协议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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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13
债权担保的形式如下:
1、存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为履行担保合同而提前支付对方一定金额的行为;
2、担保,是指担保人和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3、抵押,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姓名、担保的债权金额和范围、抵押品的名称、抵押品的所有权和抵押日期;
4、质押,是指卖方或第三方将财产移交给债权人,使后者享有优先受偿债权的权利;
5、留置,是指债权人依照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直至债务人欠的债务全部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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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13
股东出资义务不适当履行,即股东的出资义务履行不当,包括存在迟延出资、不完全出资、瑕疵给付和出资不实等情形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涉嫌犯虚假出资罪。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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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13
隐名出资人虽然实际出资但并没有取得公司股东身份,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要求享受投资权益。在司法实务中认定是否享有股东权利需要公司是否发放出资证明、是否制备股东名册,是否向公司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等形式要件,隐名出资人为了通过显名股东向公司享受投资权益,并监督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必须与显名股东签定内容完备的出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的出资比例、利益分配问题、纠纷解决方式、双方的责任划分等事项。隐名出资人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法律问题的基础,应当完善、明确,尽量避免因为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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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人看过2024-01-13
担保人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包括以下这些: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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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13
担保人应当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包括以下这些:
1、与本案无牵连关系;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而且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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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13
债权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抵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中,债权人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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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人看过2024-01-13
担保的一般类别有:
1、除债务人财产外,人的担保还增加了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
2、物的担保,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对象;
3、金钱担保,除债务外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金钱的得失与债务是否履行有关。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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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人看过2024-01-13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合同所设定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形式不发生担保效力,担保人还可能承担担保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责任。无效担保合同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应按如下情形处理:
1、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种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指债务人与担保人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以及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而缔结担保合同的情形。
3、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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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人看过2024-01-13
履约定金的种类有:
1、证约定金
即为了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而交付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有效成立的构成要件,仅是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明,罗马法上即采这种定金。在当今世界各国立法中,证约定金得到了较为广泛的承认。
2、成约定金
即作为合同关系成立要件而交付的定金。合同是否成立,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定金是否交付。交付了,合同就发生法律效力,不交付,合同就没有成立。此时,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这种定金,但不排除当事人依合同自由原则将定金的交付约定为合同的成立条件。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违约定金
即由当事人一方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得没收或加倍返还的定金。亦即在不履行合同的条件下,定金交付人有过错,接受人则可没收定金;接受人有过错,则加倍返还定金。
4、解约定金
即为取得合同解除权利而交付的定金。依据解约定金,定金交付人可放弃定金而解除合同,定金接受人可双倍返还定金而解除合同。因此,这种定金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给予合同当事人在放弃或双倍偿还定金的条件下,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5、立约定金
即为保证以后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约定金于合同成立之前交付,但它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也不是合同成立的证明。其作用只是保证当事人有诚意建立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无故拒绝签订合同,则丧失定金或加倍返还定金。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立约定金,但实践中,特别是商品房预售实践中,广泛存在这种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