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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4人看过2024-01-13
    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也就是说通知的行为既可由债权转让人直接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由受让人持其与债权人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或债权人出具的债权转让凭证进行通知,两种通知的法律效果应同等。
  • 152人看过2024-01-13
    债权转让债权人并没通知债务人的后果是:
    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权人转让债权的,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该转让在债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
  • 936人看过2024-01-13
    1、债务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辩护;
    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债务属于原债务人的除外;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让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债务转移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
  • 204人看过2024-01-13
    权抵销权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在抵消中,主动抵消的一方称为主动债权人,被抵消的一方称为被动债权人。
    消权的行使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抵消使得当事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再履行,从而简便了债权满足的途径,节省了费用。如抵消权的行使不必经过拍卖手续,即可迅速获得债权的满足。
    2、有担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清偿能力下降的情况下,将自己对对方的债务与对方对自己的债务相抵消。这样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避免将来可能发生这样的情况:即自己清偿了对方的债权,而对方却失去了清偿的债权的能力。
    3、在一方当事人破产时,对方当事人为履行所交付的财产,将被作为破产财产在破产人的诸债权人之间按比例分配,显然不利于对方当事人,行使抵消权可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市场的公平原则。
  • 133人看过2024-01-13
    如果债权人和受让人同意终止转让,则债权人和受让人可以达成协议。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双方协议,不得转让;
    3、不得依法转让。如果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合同可能会终止。各方可以就一方终止合同的原因达成协议。发生终止原因时,有权终止合同的人可以终止合同。
  • 173人看过2024-01-13
    1、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债务。法律规定,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 153人看过2024-01-13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该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的,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未通知债务人并不影响该转让在债权人(让与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效力。《民法典》规定【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126人看过2024-01-13

    1、签订协议。债权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应当形成债权转让协议。
    2、通知债务人。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3、有些转让债权的行为需要办理有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133人看过2024-01-13
    1、股权赠与协议经过公证后不得随意反悔
    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股东的继承人也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股东的股权。在实践中,要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单方以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的,受赠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作出接受或放弃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接受股权赠与,股权发生转让;受赠人放弃股权赠与,股权未发生转让。但是,如果股东(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股权赠与协议》,并经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所以,股东(赠与人)不得以无偿或者未支付对价为由进行反悔。
    2、股权赠与适用股权转让的法律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股权赠与也必须适用上述规定,即应得到股东的同意才能赠与。
    3、股权赠与也应当允许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规定,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 151人看过2024-01-13
    所谓的股权赠与就是享有股权的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一种股权转让方式。由于《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赠与方面的内容,一般把股权赠与当做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经股东的同意转让的,在同等的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的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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