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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人看过2024-01-13
1.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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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人看过2024-01-13
股权转让是股东(转让方)与他人(受让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发生的股权转移。由于股权转让必须是转让方、受让方的意思一致才能发生,故股权转让应为契约行为,须以协议的形式加以表现。
1、持份转让与股份转让
持份转让,是指持有份额的转让,在中国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份额的转让。股份转让,根据股份载体的不同,又可分为一般股份转让和股票转让。一般股份转让是指以非股票的形式的股份转让,实际包括已缴纳资本然而并未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也包括那些虽然认购但仍未缴付股款因而还不能出具股票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是指以股票为载体的股份转让。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2、书面股权转让与非书面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多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有的国家的法规还明文规定,股权转让必须以书面形式、甚至以特别的书面形式(公证)来进行。但以非书面的股权转让亦经常发生,尤其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转让,通过非书面的形式更能有效快速地进行。
3、即时股权转让与预约股权转让
即时股权转让,是指随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款的支付即进行的股权转让。而那些附有特定期限或特定条件的股权转让,为预约股权转让。中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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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人看过2024-01-13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转为资本;
(2)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3)债务的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4)债务的一部分以资产清偿,一部分转为资本,另一部分则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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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13
1、收购兼并
在我国收购兼并主要是指上市公司收购其他企业股权或资产、兼并其他企业,或采取定向扩股合并其他企业。本文中所使用的收购兼并概念是上市公司作为利益主体,进行主动对外扩张的行为。
它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概念不同。“股权转让”是在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上完成的,而收购兼并则是在上市公司的企业层面上进行的。兼并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重组方式。
2、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另一个重要方式。在我国股权转让主要是指上市公司的大宗股权转让,包括股权有偿转让、二级市场收购、行政无偿划拨和通过收购控股股东等形式。上市公司大宗股权转让后一般出现公司股东、甚至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变动,从而引入新的管理方式,调整原有公司业务,实现公司经营管理以及业务的升级。
3、资产剥离和所拥有股权的出售
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一个重要方式。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将其本身的一部分出售给目标公司而由此获得收益的行为。根据出售标的的差异,可划分为实物资产剥离和股权出售。资产剥离或所拥有股权的出售作为减少上市公司经营负担、改变上市公司经营方向的有力措施,经常被加以使用。在我国上市公司当中,相当一部分企业上市初期改制不彻底,带有大量的非经营性资产,为以后的资产剥离活动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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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13
对企业重整与否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预测性和风险性,人民法院对企业重整申请的审查有其特殊性。实践中可以采取以下审查方法:
1、委托专业机构、人士和指定破产管理人审核
当事人提供的企业重整的证明依据,包括证明企业的基本经济状况、发展潜力、重整措施以及有利于企业重整的外部情况等内容。
2、咨询专家和业界相关人士
对于企业发展潜力、外部作用大小及其相互影响的预测等一系列判断企业重整可能性的问题,通过委托审核是不能解决的。而目前由于服务市场发展程度不高,尚不存在能够对企业重整可能性进行评估的中介机构,因此,最终作出这一高度专业化判断的,还是人民法院。法院应在核实掌握企业基本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向专家和业界相关人士进行咨询,要将评价企业发展潜力、预测相关的经济和市场发展趋势、影响企业重整不利因素的作用大小以及各类因素相互作用的规律等内容作为咨询的重点,以作出正确的判断。
3、召开专业座谈会
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研讨疑难案件,是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工作方法之一。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中,也可以采取这种工作方法。与一般座谈会不同的是,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时召开的座谈会,研讨的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企业重整可能性的市场判断问题。
4、运用经济观念和经济规律进行判断
在审查企业重整申请中,法官不仅要依据司法规则进行判断,而且还要依据经济领域的规则进行判断,在判断中运用经济观念和经济规律去认识事物、分析本质、预测发展,最终才能获得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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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人看过2024-01-13
法律只规定了通知的义务,并没有规定通知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债务履行的时间。债权转让通知是形成权,一经通知便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原债权人脱离债的关系,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告起诉时虽未取得权利,但在一审辩论终结前取得了该权利,法院应支持其主张。因受让人起诉时未享有权利,债务人先前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债务人没有向其履行的义务,但经债权人通知后债务人便负有向受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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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人看过2024-01-13
第三人代为履行,主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自己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自己退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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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人看过2024-01-13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债务加入不仅要符合一般合同的有效要求,还要加入债务内容,加入前后内容要保持一致。此外,第三人在履行、担保、债务加入和债务转移方面的责任依次增加。当事人对上述行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保护债权、维护合同相对性、考虑第三人可得利益的原则,结合各方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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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人看过2024-01-13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三种情况下例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基于当事人之间信赖关系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合伙合同.保证合同,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是合同自由的体现。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4、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对方批准.同意,但应通知,此通知一经送达对方,转让完成。此通知可以书面可口头,但以书面为宜。
5、与合同债权转让不同,合同义务的转让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非该从债务专属于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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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人看过2024-01-13
抵销权是指二人互付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各得以其对他方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权,从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额度内相互消灭,由此产生的权利称抵消权。在抵消中,主动抵消的一方称为主动债权人,被抵消的一方称为被动债权人。抵消权的行使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