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向本国商标局提交国际注册申请书;
2、本国商标局将国际注册申请转交给WIPO国际局;
3、WIPO国际局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颁发商标国际注册证书,同时将申请转交各个指定国;
4、指定国接到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并且在12~18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其保护商标的请求,期满未驳回的,表示该商标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了保护。
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分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其中初始计量就是初始购买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确定,与初始计量会计处理有关的情形分为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而后续计量就是根据投资公司日后经营,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场面价值进行调整,主要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结合法。
一、初始计量
(一)非同一控制下
非同一控制是指参与交易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持股比例的不同即对公司经营政策的影响可分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及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重大控制或重大影响、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非同一控制下,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付出对价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具体做法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同一控制下
同一控制下是指参与交易的双方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或者受相同第三方控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即同一控制下且所取得的股权形成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这种情况下按照被合并单位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份额进行计量。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计量的只有这一种情况。
1.降薪调整岗位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则就不合法。这属于重大劳动合同的变更。变更劳动合同主要条款须签订变更合同,明确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薪酬、工作地点等。
2.《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自己也同意了单位的调岗调薪,那就是为双方均无异议了。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法关于降薪的规定有哪些
1、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企业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口头说明企业有这些情形就可降薪了,必须要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形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降薪首先要对原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进行变更。这就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来变更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注意,即使降薪,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2、可以要求补缴保险。
3、你要保存公司违约在先的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又根据《劳动法》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该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不胜任工作,企业将其调到其他岗位,同时按照新岗位的工资标准核定劳动者的工资待遇。但劳动者往往对降低工资提出异议,尤其是工资降幅过大时,而且现实中不乏以企业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逼迫劳动者自行辞职,经常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人自主权等名义擅自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并按调整后岗位的工资核定劳动者工资待遇。假如职工对调整岗位没有异议,但对降低工资待遇提出异议,那么企业降低工资的做法是否合法?现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调整岗位和降低工资是合法的。理由是企业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权和工资分配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劳动者同意,调整岗位或者降低工资是不合法的。理由是劳动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工作岗位和工资待遇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单方面变更。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岗位并适当降低工资待遇,属于企业的用人自主权,但应该由企业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否则不得擅自调整岗位或降低工资。
对于确实不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企业有权也有义务调整其岗位。但是,此时企业往往理直气壮地认为,既然可以调整岗位,那么就应该按照调整后的岗位核定其工资待遇。
公司给员工降工资,劳动者可以不同意,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要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为由,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企业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而不是口头说明企业有这些情形就可降薪了,必须要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情形已经发生了变化的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降薪首先要对原来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进行变更。这就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来变更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该注意,即使降薪,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如果企业在履行了法定程序之后,仍无法与员工就降薪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仍然要向劳动者作出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与经济性裁员的补偿标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