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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金融公司股权是不是违法的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只要金融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东完成出资的责任后,金融公司的股权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涉外股权转让法律适用《民法典》,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合同冲突法中,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应受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支配,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股权转让律师提示,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要清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的合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其他合同。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注销清算时,要设置:“清算费用”和“清算损益”两个基本账户,这两个账户的核算内容如下:

    1、清算费用:用于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的各项费用成本。其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报酬、公告费用、咨询费用和办公费用、诉讼费用及清算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其他的清算费用。这些费用从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清算费用”账户借方登记清算期间的各项清算费用;清算结束时,将其全部发生额从该账户的贷方转入清算损益的借方,本账户无余额。

    2、清算损益:属损益类账户,专门核算企业清算期间所实现的各项收益和损失。“清算损益”账户的贷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收益,其内容包括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财产重估收益、财产变现的收益和无法偿还的债务等;该帐户的借方反映企业的清算损失,其内容包括清算发生的财产盘亏,包括损失财产、变现损失和无法收回的债权;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再将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账户。清算结束时,该账户无余额。


  • 100人看过2024-01-17

    有限公司债务不由法人承担。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1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出资瑕疵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9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 351人看过2024-01-17

    1、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时间,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不能超过公司存续时间。根据《公司法》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77人看过2024-01-17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3、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 100人看过2024-01-1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人数是50人。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 100人看过2024-01-17

    代持股权协议书范本

    委托人(甲方):受托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住址:住址:

    鉴于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实际出资公司的部分股权(以下称为代持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权协议书如下:

    一、代持股权的情况

    1.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的股权,对应出资人民币元(大写:);

    1.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代持股权全额由甲方出资认购,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公司,故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权;

    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权产生的或与代持股权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权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以甲方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的日期为准。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必须履行必要的程序使代持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拥有所有者权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包括表决权、查账权、知情权、参与权等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2在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配股等,由甲方按出资比例享有;

    3.3若甲方决定放弃送配股、增资等权利的,需在该等权利行使期限届满日前,以书面指示的形式通知乙方,乙方根据该书面指示办理相应的手续;

    3.4如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在代持期间,乙方作为代持股权形式上的拥有者,以乙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乙方行使甲方委托权利时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4.2在代持期间,如乙方代甲方收取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应当在收到该等收益后5个工作日内,将其转交给甲方或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若公司在此期间进行送配股、增资,且甲方未放弃该权利的,则送配、新增的股权权属属于甲方,若甲方无书面相反意思表示则仍登记在乙方名下,由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代持;

    4.3在代持期间,乙方应保证所代持股权权属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处置代持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放弃或在代持股权上设定质押等;

    4.4若因乙方的原因,如债务纠纷等,造成代持股权被查封的,则乙方应提供其他财产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机构申请解封;

    4.5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五、代持股权费用

    5.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权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代持股权的转让

    6.1在代持期间,甲方可转让代持股权。甲方转让代持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通知中应写明转让的时间、转让的价格、转让的股权数额。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之后,应当依照通知的内容办理相关手续;

    6.2若乙方为甲方代收股权转让款的,乙方应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款转交给甲方。但乙方不对受让股东的履行能力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带来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3因代持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违约责任

    8.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或者解除本协议。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其它作为本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的相关法律文件,以该等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为准;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协议生效及份数

    10.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0.2本协议一式3份,签署双方各执1份,由公司留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受托方(乙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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