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止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是不能同时适用的,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即主张支付违约金又要求没收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但是当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非违约方选择违约金责任后,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因为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在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已失去了担保给付定金一方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功能,这部分金钱本来就属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所有,因而理应返还。所以可以要求退回定金,同时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由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2、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最货币进行赔传。
3、两者的区别是:不管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给付另一方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同时,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之不足。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第一,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经接受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主要适用于已经做出履行的情况。如果当事人尚未开始履行,或者说财产尚未交付,则不适用返还财产。
第二,赔偿损失。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不能返还财产的情况下,通过损害赔偿的方法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二是对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行政处罚。合同无效可产生追缴财产、罚款等行政处罚。关于追缴财产的条件,《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是不会主动认定可撤销合同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后,法院才会认定合同是否无效。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定立的合同;
2、以欺诈手段定立的合同;
3、受第三人欺诈定立的合同;
4、以胁迫手段定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的合同。
可以拒绝。
单方变更合同,另一方可拒绝履行合同单方面修改为无效合同。合同变更的形式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法独自完成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必须在取得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之后方可生效。单方变更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合同。并且合同单方面修改为无效合同。
约定变更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比如买卖合同中,双方在订立合同后,又就数量进行增减的;
法定变更是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做的变更。比如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第40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