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变更的手续和流程:
1、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公司法人变更预约。
2、在公司登记所在地的工商局网站上下载相应的资料,并如实填写。
3、带上材料到工商局取预约号,交材料。
4、若材料有疑问或当地工商局还要求其他证明,则补充材料(一般下次来无需再预约)。
5、若材料无疑问或补充完毕并通过则领取变更通知书。
6、再规定时间去工商局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7、到刻章公司刻制新的法人章。
8、着新的营业执照和所有印章到开户行更换开户许可证和印鉴。
股东和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话,这种情况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交易的金额非常高的,需要按照投资成本和转让的费用,按照20%的比例缴纳。
1、根据《个人所得税》第6条第5款以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实际上就是指个人股东因股权转让的获利金额,或者说只有在溢价转让的情况下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权转让是平价转让或折价转让则不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另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5款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因此,个人股东在股权溢价转让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股权转让收入减投资成本减转让费用)乘20%等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额。
2、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注册公司:由工商局进行受理。在证件齐全的情况下,一个月左右可办下工商营业执照,花费几千元不等。
名称核准:将拟好的家政公司名称报给工商局核准?。
2.提供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股东身份证(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其股东中必须有一个拥有暂住证);拟作办公用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类别应为商住楼或写字楼,租赁期至少是一年)。3.注册资金:注册资金至少10万元。
4.出具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司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
5.领取执照:收取执照工本费(一个正本,一个副本)。
二、需要凭营业执照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办税务登记证:工商执照办理成功后,需要到国税、地税局办理相应国税、地税登记证。
四、雇佣员工:即招聘18~40岁为主的妇女为公司家政服务人员。
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根据现行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首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对合伙企业纳税义务人的定义,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
其次,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再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最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应缴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股权转让协议书
第一章协议双方
第一条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转让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
第二章协议标的及其转让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三条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公司%的股权。
第四条转让基准日:双方同意以年月日为本次股权转让的基准日。在该基准日之前的股东权利义务由甲方享有或承担,在该基准日后的股东权利义务由乙方享有或承担。
第三章股权转让价款及付款方式
第五条甲、乙双方同意股权转让总价为人民币(美元、港币)万元。(如属无偿转让亦需明确)
第六条乙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天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余款在审批机关批准本协议后天内支付。
第四章协议双方承诺及声明
第七条甲、乙双方承诺关于本次股权转让各方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董事会(或股东会)之批准、授权,并已获得合营他方的同意。
第八条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以前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纠纷或可能给乙方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甲方已经在本协议生效前予以说明或记载,否则不利之法律后果由甲方独立承担。
第九条甲方保证所持有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抵押、质押及股权纠纷。
第五章履约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法律手续,在这些手续完成之后,乙方能够合法拥有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全部股权,并可对抗任何第三人对此提出的异议。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已付的转让款及利息,并向甲方收取人民币万元违约金。
第十二条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转让款,每延迟1日,须向甲方支付转让款总额‰的违约金;延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转让款不予退还。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十三条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通过解决。
第七章协议生效及其他
第十四条本协议自各方法定(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并经珠海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所签署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其余送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本协议于年月日在珠海市签订。
甲方:公司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
说明:1、本协议条款仅供参考,可以修改补充。
2、争议的解决可以通过仲裁或法院诉讼解决,二者之中只能挑选一种。
3、中外合作企业的转让叫做“权益转让”,签订《合作权益转让协议书》,具体条款可参照《股权转让协议书》,但要将“股权”改为“权益”。
4、如果股东有欠缴注册资本部分,则其名称由“股权”改称为“注册资本认缴权”,具体条款可参照《股权转让协议书》,但名称也应改为《注册资本认缴权(及股权)转让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