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转让实质就是债权转让,但这类担保债权的转让尤其特殊性,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对于该等债权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有一个发展和转变的过程。起初,我国法律是禁止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转让。原《担保法》第61条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之后,在原《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行约定的除外。”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该规定的施行,实际上是对《担保法》第61条规定的否定,即开始肯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可以转让。
民法典第421条规定与原《物权法》第204条原则一致,即“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最高额抵押权是担保物权从属性缓和的产物。从民法典第421条的规定分析,可以作以下理解:
一是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二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主合同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随之转让;
三是最高额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最高额抵押权满足一定条件亦可转让。
可转让的条件有二:
其一,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基础合同发生转让;
其二,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亦随之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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