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风险的态度
不同风格的企业领导对节税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开拓型领导人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风险节减最多的税,稳健型企业领导人则往往希望在最小风险的情况下节减税收。节税与风险并存,节税越多的方案往往也是风险越大的方案,两者的权衡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纳税人对风险的态度这个因素。了解纳税人对风险的态度,可以制定更符合企业要求的税务筹划方案。
增值税普通发票含税。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一般是含税价,如果采购方为一般纳税人,接收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但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做账是一样的,都要价税合计计入采购成本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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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务筹划要了解的基本情况有什么
4、对风险的态度
不同风格的企业领导对节税风险的态度是不同的,开拓型领导人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风险节减最多的税,稳健型企业领导人则往往希望在最小风险的情况下节减税收。节税与风险并存,节税越多的方案往往也是风险越大的方案,两者的权衡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纳税人对风险的态度这个因素。了解纳税人对风险的态度,可以制定更符合企业要求的税务筹划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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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不需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第18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低值易耗品与办公费的区别:
1、科目类别不同
低值易耗品是资产类科目,办公费是费用类科目.两者的使用时间点不同,会计分录也不同.
买入某项低值易耗品时:
借:低值易耗品?
贷:银行存款
使用某项低值易耗品时:
借:办公费
贷:低值易耗品
办公费和低值易耗品的区别
2、范围不同
低值易耗品:购入的除出售的货物外,有实物形态的,均确认为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而不入费用.办公费:企业的付款办公使用费,比如打印机的墨盒费用、纸张费用等等.
3、利润成本计入方法不同
低值易耗品摊销进产品成本,办公费冲减利润.即跟产品生产有直接关系的计入低值易耗品,跟办公用比较有关系的计入办公费,所以能计入低值易耗品的最好不要占用管理费用的份额.
公司的股东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建筑资质办理过程:
(一)主要人员证明
1、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一级建造师)或职称证书(高级职
称)复印件;
2、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身份证明和职称证书复印件(30名中级以上职称人
员);
3、技术工人身份证明、职业技能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75名技
术工人);
4、现场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和岗位证书复印件;
5、主要人员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二)企业基础证明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企业业绩证明
1、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复印件;
2、工程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复印件。
4、能够反映相应工程长度的图纸复印件。
公司的股东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公司的股东是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不在投资公司就职的、也就是通过分红得到利益的那就不用签定劳动合同,而对于在公司就职、领取工资收入的,就要在入职一月内签定劳动合同;当然在绝对信任主要投资方的情况下,也可以口头约定的方式替代劳动合同,但是其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