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单位都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但是对于适用的职工是有限制的。且单位只有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并且平均工作时间与法律规定的一样的才可以用这个制度。
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以下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2、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3、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员工在试用期会算工资。只要有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不论是否处于试用期是否转正,用人单位都必须付给相应的报酬;如用人单位拒绝发放,可以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门店拆迁安排到另外的门店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门店拆迁安排到另外的门店,劳动者如果表示不愿意到另外的门店的,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如果是劳动者自身提出解除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可能不会予以补偿。门店拆迁安排到另外的门店算是解除劳动合同吗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如果单位不续签,需要进行经济补偿。
(二)如果员工不续签,要看具体情况,又细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仍然不续签的,则不进行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降低原来劳动条件,员工不续签的,则单位还要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劳动条件是广义的,包括工资却又不仅仅是工资,如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