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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474人看过2024-01-31

      不能辞退员工的情形:员工从事的是接触职业病的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在公司患职业病的;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或者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17人看过2024-01-31
    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赔偿的计算方式为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也就是在支付了工资的基础上,再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如果超过一年,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20人看过2024-01-31
    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期间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到期即可要求结清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若是单位单方面解除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单位都会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试用期员工。
  • 335人看过2024-01-31

    1.专项附加扣除证明的提交办法: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提交专项附加扣除证明,可以通过官方办税软件或网站、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204人看过2024-01-31

    公司应在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上明文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138人看过2024-01-31

    原则上不允许

    1.《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例外情形:《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双重劳动关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非全日制用工;

    (2)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强制解除劳动关系。

  • 139人看过2024-01-31
    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会存在员工合同到期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需要续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的一定期限内通知劳动者,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继续延长劳动合同有效期的法律行为,即原有的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届满后仍然存续一段期限。在该期限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继续享受和承担原劳动合同存在时完全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续订的要求和劳动合同订立一样,应该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违反国家相关的规定。
  • 537人看过2024-01-31

    1.专项附加扣除证明的提交办法: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提交专项附加扣除证明,可以通过官方办税软件或网站、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2.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

    4.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的相关资料应当留存五年。

    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 195人看过2024-01-31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 111人看过2024-01-31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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