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没有三倍工资算违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女职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损失到哺乳期满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对方的不合理要求,进行抗辩。首先,提出离职的一方是劳动者本人,不是公司违法解除,对方主张损失不应当计算尚未发生的。其次,女职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主张经济补偿,该补偿针对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已经进行了补偿,女职工再次主张属于重复性主张,应当驳回。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二)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迟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接待投诉、举报。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征缴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用人单位代为扣缴,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其招用的全部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的,应当自招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缴费数额应当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征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征缴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职工工资集体协商中发生争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协调。
职工工资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企业进行仲裁和诉讼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与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
工资协商期间,协商双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不可抗力等法定情形拖延集体协商进程;
(二)提供虚假信息;
(三)威胁或者利诱对方协商代表;
(四)采取停工、怠工、擅自关闭企业、辞退职工、扰乱公众秩序等不当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一)企业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职工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
(三)职工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