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的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正式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一定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加班的有加班费。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在计算试用期间加班工资时,最终得确定不低于该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组织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有关基本标准,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地方性政策措施;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代表政府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
2、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全市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和再就业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
3、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4、组织实施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建立劳动合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指导行业和用人单位定员定额的制定和管理;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职工档案管理;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制定相关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5、组织实施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负责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审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
6、组织实施城镇职工失业保险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负责落实国家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支付标准和基金管理政策、规则等;审查失业金领取条件,具体办理失业金发放手续。
7、组织实施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负责落实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以及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审查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具体办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发放手续。
8、组织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归口负责并组织技能实施全市工人考核鉴定工作。
10、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建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范、规则,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1.辞职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30天到了可以走人;试用期只要提前3天通知单位就可以离职走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