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诚信信息,也即防欺诈信息
用人单位在制订录用条件时,应当与劳动者明确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身体信息、学历信息、专业技术信息、历史背景、工作经验、求职简历与入职登记表中的信息及其他由本人提供的资料信息等等。
2、入职手续条件
办理入职是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必经的程序,一般可将如下条件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被查实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的;
(2)无法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
(3)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的;
(4)无法提供公司办理录用、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要的证明文件的;
(5)未经用人单位书面许可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时间到岗的;
(6)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用人单位在限制范围之内的。
3、身体健康条件
在录用条件中,可以约定不得患有精神疾病或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禁止工作的传染病等。
4、岗位职责条件
用人单位在制订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时,将岗位职责的要求,具体、明确的量化至录用条件当中,以备在试用期解除时,直接适用“不符合录用条件”进行解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
5、遵守规章制度条件
在录用条件中与劳动者明确应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条件,并愿意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及时查收、阅知、学习,且受其约束,不能以不知晓为由而不遵守等条件。当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出现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则可以据此“录用条件”直接做出解除。
6、兼职条件
用人单位在制订试用期的录用条件时,即应当明确兼职情况一经发现,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
7、档案存放情况以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的准入条件上,即应做好把关,将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不按企业规定存放档案的情形,作为不符合企业的录用条件加以明确。
8、绩效考核条件
针对一些主要依靠业绩衡量是否胜任的职位来说,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绩效考核显得至关重要,此时,用人单位不能仅约定试用期,或用长期的绩效考核标准与业绩达成目标来代替试用期的考核标准或录用条件。应当将试用期内完成多少业绩目标具体、明确至录用条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