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有不安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的应用应具备如下条件:
1、须因双务合同互负给付义务;
2、须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3、须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
4、须对方财产显著减少,可能难以履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房屋是承租人的法定义务,承租人不辞而别的属于违约,一般不视为完成交付义务。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出租人送达退租通知返还房屋,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约定状态;承租人不辞而别导致租金拖延支付的视为承租人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债务人已全部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尚未履行。对此情况,管理人应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势必给债务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时,由管理人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
2.债务人尚未履行而对方当事人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对此情况,管理人应当选择解除合同,否则构成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对方当事人的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
3.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双方均未履行。办案机构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如果房屋损坏是因为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或者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或者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的,出租人可以免责。
2、如果双方约定由承租人负责检查、维修房屋,但是出租人在出租时,对该房屋的现状有所隐瞒的,如果房屋发生破坏性事故的话,出租人也不能因此完全免责。
对以签订租赁合同作为企业间借贷行为担保的新型担保形式,不宜否定此类担保合同的效力。因此,此类担保是有效的。
1.双方基础法律关系应为企业间借贷。
2、该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有效力的。
3.双方以租赁权作为借贷合同担保之效力。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实为对双方借贷合同的一种类似于让与担保的担保行为——“租赁担保”。
1、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善或者增设的他物,在租赁合同期满后通常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需返还或者支付相应对价,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相应地,承租人装修房屋是经出租人同意的,因而出租人也无权要求承租人对房屋恢复原状。
2、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房屋租赁补充协议都有以下主要内容:
1、租赁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
2、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签订补充协议的,双方对之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达成的补充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
3、由双方签字并写明日期。
1、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此期限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不得少于法定期限。未约定的,具体期限由债权人决定,但亦不能低于法定期限。
2、通知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债权人未为此项通知,不得实行其留置权。
3、债务人于确定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未提供其他担保。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般需要准备的证据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向办案机构提交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二)证明当事人主体适格的材料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社团法人登记证等。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起诉时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3、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起诉时应提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工商查询材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起诉时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其他证明对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据。
2、房屋租赁合同。
3、如转租要提交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四)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时房屋的状况等证据。
2、证明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的票据等。
3、承租人对房内设施进行添附的证据。
4、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数额的,应提供计算的依据。
4、能够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1、融资租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2、融资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取得权利是以偿付代价为前提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出租人享有的权利就是承租人负有的义务。反之亦如此。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通过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给予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利益,对方当事人在取得该利益时都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
3、融资租赁合同主体具有特殊性。
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