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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05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借款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接受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一方称为借款人。除了亲戚、朋友、同事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大部分借款合同的贷款人(出借人)是银行或信用合作社。
  • 130人看过2024-01-05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而免责的情形有:1、标的物已灭失;

    2、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

    3、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 129人看过2024-01-05

    1、适用阶段上的限定性。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强制执行程序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

    2、未履行义务时间上的限定性。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名义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

    3、未履行义务内容上的限定性。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 142人看过2024-01-05

    1.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

    关于主观不能与客观不能的区别,史尚宽先生认为“基于事物之原因者,为客观不能,非专属于债务人之给付,其不能基于债务人之人的原因者,为主观不能。”现在通说认为,客观不能系指给付对任何人而言皆为不能。有基于自然法则的,如标的物于订约前业已灭失;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如应为交付之物被禁止流通;也有基于经济事实理由的,如约定在火锅店针,虽在技术上或为可能,但就经济事实而言,则毫无意义,应认为是客观不能。反之,则是主观不能。如仅债务人不能为给付,但至少有一他人可以为给付的履行。例如甲将其邻居乙所有的房屋出售给丙,甲无法交付,乙却可以为交付。

    2.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在给付义务成立之时给付即为不可能。如出卖本不存在之物,因合同成立之时合同标的物就不存在,是为自始不能。嗣后不能是指给付在债务成立后始为不可能。如出卖之物于合同成立后标的物交付前灭失。

    3.全部不能与一部不能

    全部不能是指给付标的全部不能履行。一部不能,是指给付的标的部分不能履行。例如,标的物一半消失,或应移转完全的不动产所有权,而其不动产上存有已登记的共有权,地上权,永佃权等。给付一部不能,不单单在作为的给付,在不作为的给付有可能发生。例如甲乙两都市禁止竞争营业,如债权人于甲市虽得继续营业,而于乙市被禁止继续营业时,则乙市禁止竞争营业的债务因而消灭。全部不能或一部不能,与自始不能或嗣后不能结合,形成自始全部不能、自始一部不能、嗣后全部不能和嗣后一部不能。

    4.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

    永久不能,是指债务的履行存在障碍,该障碍在履行期间内或在债务人得为履行的期间内不可能消除,则谓债务永久履行不能。而该障碍在履行期内或债务人得为履行期内可能消除的,为一时不能。在继续的给付中,一时的障碍使得给付成为一部不能。自始客观不能,如为永久不能,则合同无效;如为一时不能,则合同有效。例如买卖尚未发行的股票、买卖禁止流通的货物,如于约定的给付期间内可期待股票的发行、货物流通的禁止可解除,则合同有效,否则无效。嗣后的永久不能,发生债务人免责或赔偿责任,而一时不能,则发生履行迟延的问题。

  • 133人看过2024-01-05

    不承担。

    1.协议终止不影响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条款继续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的规定进行处理。

    2.如果因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的,主张解除合同与主张违约责任是可以并存的,也就是在因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此等违约责任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归于消灭。实务中在对合同条款的设置中经常援引这一句话:此等条款并不因合同的解除而消灭,正是保留了合同部分条款的始终有效性。

  • 118人看过2024-01-05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 150人看过2024-01-05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因公共服务需要,招牌、广告、标志等使用外国文字并同时使用中文,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旅客运输合同的承运人负有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形式主动向乘客明确告知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等合同相关内容的义务。如若违反,则承运人当然得承担未尽告知义务之违约责任。

  • 473人看过2024-01-05

    可以。

    广义上的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而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签订合同之前,是可以事先约定定放弃抗辩权的。

  • 182人看过2024-01-05

    违约责任的形式如下:

    1、实际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实际履行的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

    3、赔偿损失。

    4、支付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法律规定有违约金时,当事人一方有约定或规定的违约行为,就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 122人看过2024-01-05

    (一)行为

    1.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

    2.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

    3.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

    (二)过错

    1.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

    2.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

    3.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4.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

    (三)损害事实

    1.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

    2.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

    3.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

    (四)因果关系

    1.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

    3.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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