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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3人看过2024-01-09
    1、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 124人看过2024-01-09
    1、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担保合同没有效。
    2、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 127人看过2024-01-09

    顺位抵押担保合同中抵押权实现的顺序: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136人看过2024-01-09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一般是由加工行为地为合同的履行地,但是,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就可以按约定的履行地来进行处理,一般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就需要把违约的相关责任和承担的方式一并注明清楚。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
  • 120人看过2024-01-09

    一、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二、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1、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3、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4、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三、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

    一般来说,债权转让无需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但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并且债权转让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债权转让自债务人得到通知之时起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债权转让只有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才能影响到担保银行的责任承担。

    通常,主债权人只需通知主债务人,即认为债权转让对担保银行发生效力,但是如果保函中约定,主债权人必须将债权转让通知担保银行的,应从其约定。否则,担保银行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主债权的转让不能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债权转让的效力就不能及于担保银行。主债权人在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就有权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银行承担保证责任,银行不能无故拒绝。

  • 174人看过2024-01-09
    1、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约定担保合同同时解除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所以担保合同没有效。
    2、如担保合同没有约定主合同解除时,担保合同亦一同解除的,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合同是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而附设的独立存在的合同,如主合同尚未完全结清,尚有未履行的义务(包括合同解除后应当履行的义务),担保合同仍有存在的必要,所以,担保合同并不因主合同的解释而当然解除。
  • 142人看过2024-01-09
    担保人的资格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4、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当贷款人没有能偿还贷款时担保人就要替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 123人看过2024-01-09

    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3.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4.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作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事实上,定作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定的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还有的是定作物按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

  • 116人看过2024-01-09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1、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2、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3、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 123人看过2024-01-09
    让提出免责的一方免除承担责任,如因免责条款中的规定不赔偿等等。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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