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欺诈行为就是订立合同的主体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以法人及其他组织为一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中间。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的签订中,经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情况,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人所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应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授权期限已届满后所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由行为人承担。
3.定作方虚构或夸大加工任务及来源,使承揽人落入合同陷阱。在承揽合同欺诈中,通常定作方都会虚构加工任务,或夸大加工任务,使承揽人盲目相信该任务能产生多大经济效益,从而放松警惕,对定作方的苛刻要求不敢拒绝,在谈判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局面,从而为落入合同陷阱埋下伏笔。
4.定作方提出的定作要求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实现的,或实现的成本明显高于承揽方所能达到的效益。根据承揽合同本身的要求,承揽人一定要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同样以此为标准进行验收。在承揽合同欺诈中定作人经常采用的借口就是承揽人加工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而事实上,定作人所给的标准实际是不可能实现的。在合同中定作人往往对定作物的质量标准定的非常简单,或者模棱两可,使承揽人不可能按标准完成。还有的是定作物按标准完成的成本过高,使承揽人最后不得不放弃履行。承揽人往往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落入对方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