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的原因不同。
法定代理是基于亲权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则是基于申请人、第三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
二、代理权限不同。
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一切复议行为,而委托代理人只能在申请人、第三人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除非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得代理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行为,除非被代理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不得代理撤销复议申请、就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等重大事项。
三、代理人的范围不同。
法定代理人只能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近亲属担任;委托代理人则可以由近亲属、律师或复议机关批准的其他公民担任。
四、被代理人的范围不同。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只能是无民事行为人;委托代理人不受此限。
如果当事人不慎签订了这样的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因此,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显失公平仅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保证、赠与、抵押等单务合同不适用显失公平。并且显失公平的事实必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签约之时。
居间合同的效力,分对居间人的效力和对委托人的效力。
1、对居间人的效力
(1)居间人必须如实报告义务
(2)居间人损害赔偿责任
(3)居间人自己承担居间费用义务
2、对委托人的效力
(1)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
(2)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下,承担居间活动必要费用的偿还义务。
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限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包括三种情形: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的并不是当然无效。本人即被代理人可以选择对代理行为是追认还是拒绝: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权,那么就要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后果;如果被代理人拒绝了,原则上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和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善意相对人还可以在本人追认权撤销已经答应无权代理人的事项。
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对于表见代理的情形,需要符合以下四种条件:
①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
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
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成立后,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有名合同包括以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1.当事人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此时所指的交易习惯包括在商业交易中形成的各种各样的价款确定习惯,如一些贸易术语,即在多次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将费用与标的物价格本身进行挂钩后形成的一揽子价格术语等,又称为价格条件或者贸易条件等.
2、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时,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有两种。第一种是在法定或当事人约定期限内行使。需注意的是无论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解除权于预定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当事人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期限,应明确地写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规定的解除期限时,当事人之间也可以通过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来改变法定解除期限。第二种是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这是针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而言的。在这种情况下,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正常履行中的合同能否解除
一、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则指合同的成立无须具备某种特定形。
2、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谓要式合同,学术界却有不同的解释.关于适用的文书,是指上述行政机关的职员在职务上制作、取得的文书、图画以及电磁记录等。
3、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或手续订立的合同,与此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须以某种形式订立,当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种形式都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关键在于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须通知变更的结果。
5、其区分标准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称之为不要式合同。”为了深刻认识这一标准必须进一步理解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基础──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