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限也没有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限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包括三种情形: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限终止后的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的并不是当然无效。本人即被代理人可以选择对代理行为是追认还是拒绝:如果被代理人追认了代理权,那么就要承担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后果;如果被代理人拒绝了,原则上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无权代理人的义务是对因无权代理行为给本人和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即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行为人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善意相对人还可以在本人追认权撤销已经答应无权代理人的事项。
2、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对于表见代理的情形,需要符合以下四种条件:
①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限。
②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
③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④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行为成立后,又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是,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的损失。